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科发〔2021〕69号

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顺德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学技术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5669)。


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8日  

佛山市顺德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序、合理使用科普专项经费,规范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科普事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每年从区科学技术局的科普经费中安排,主要用于科普宣传、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示范创建、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科技人才等事项。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科普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审核、认定、拨付等工作。

 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科普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和成效公开透明。

(二)费用分担原则。对确定支持的科普项目,科普扶持经费提供项目所需部分费用,其余经费由申请单位自筹。

(三)社会效益原则。对于投入少、社会效益高的活动给予优先支持。

(四)鼓励创新原则。对特色科普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章 使用方式

 科普专项资金使用采用项目资助方式。对于各单位的科普活动及项目,经核准后按相关程序拨付经费。

 科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普宣传、科普活动、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示范创建、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科技人才等。

(一)用于开展科普宣传的具体范围如下:

1.购买各类科普出版物(包括科普挂图、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2.支持各类特色科普创作;

3.支持各级主流平面媒体、电子媒体、新媒体专版(专栏、专题)宣传区重大科普活动和工作亮点。

(二)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具体范围如下:

1.科普展览;

2.科普知识(实用技术)培训;

3.科普文艺作品展演;

4.国家、省、市级主题科普宣传配套活动;

5.区科普志愿者活动;

6.国家、省、市、区级科普报告活动;

7.全区性、公益性、主题性、群众性科普活动。

(三)用于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的具体范围如下:

1.支持开展区内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及创客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赛事、活动、书籍制作等);

2.支持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校园特色科普活动;

3.支持区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参加国家、省、市青少年科技竞赛;

4.支持区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相关培训及基础理论研究;

5.支持在全国、省、市、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的单位和项目。

(四)用于示范创建的具体范围如下:

1.支持创建国家、省、市、区级科普教育基地;

2.支持创建国家、省、市、区级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创新团队、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优秀实施学校、科技志愿服务优秀组织、科普中国e站、科普社区(村)。

(五)用于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的具体范围如下:

1.支持全区优秀科技、科普、学术论文结集、出版;

2.支持由顺德区主办(承办)的各级各类综合性、专题性或行业性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讲座、赴外交流学习等);

3.支持区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围绕顺德区科技创新领域的突出问题而开展的专题调研、建言献策活动;支持开展重大课题评审和科技项目评审。

4.支持开展全民科学素质的调查、评估、监测活动。

(六)用于科技人才的具体范围如下:

1.支持被列入国家、省、市、区“最美科技工作者”发布名单的科技人才;

2.支持被评为“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的科技人才;

3.支持获得“广东省丁颖奖”的科技人才。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科普专项资金申请对象为注册地址在顺德区内的社区、学校、学会(协会)、科普教育基地,以及其它符合科普经费使用范围并承担社会公益性科普活动的组织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非法人单位和个人申报。

科普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受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且承担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

(一)科普宣传资助

对各单位开展的科普宣传项目择优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社会效益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 15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科普活动资助

对各单位开展的科普活动项目择优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社会效益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15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资助

1.对开展区内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及创客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赛事、活动、书籍制作等)择优进行资助,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资金资助。

2.对各单位开展其他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项目择优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社会效益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15万元的资金资助。

3.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资助

对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以及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教育创新学校、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十强”学校、优秀组织单位的学校,按照10万元、5万元、1万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

对本年度获得国家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按5万元、3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项目在本级大赛按最高级别资金总额资助。

对本年度获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按照1万元、50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项目在本级大赛按最高级别资金总额资助。

对本年度获得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科幻画项目按照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本年度获得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其他项目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项目在本级大赛按最高级别资金总额资助。

对本年度获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科幻画项目按照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本年度获得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其他项目按照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项目在本级大赛按最高级别资金总额资助。

(四)示范创建资助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科普教育基地按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

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级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创新团队、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优秀实施学校、科技志愿服务优秀组织、科普中国e站、科普社区(村)称号的单位,按3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的标准给予相应的资金资助。

对入选英才计划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获得以中国科协、国家部委等主办的少年科技创新国际赛项目奖励的学校,每所学校每个项目一次给予资助3万元。

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或通过复审的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学教育特色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创新团队、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活动优秀实施学校、科技志愿服务优秀组织、科普中国e站、科普社区(村)的单位,可按当前获得的最高级别申请资金资助。

每个单位对应级别的示范创建项目仅可申请1次资助,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按最高级别资金总额资助。

(五)科技创新学术交流资助

对各单位开展的科技创新学术交流择优进行资助,根据项目的社会效益给予每个项目不高于20万元的资金资助。

(六)科技人才资助

当年被列入国家、省、市、区“最美科技工作者”发布名单的科技人才的,每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资助。

当年被评为“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的,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助。

当年被评为“广东省丁颖奖”的,每人给予3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

 科普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一)发布。区科学技术局组织科普经费申报,通过佛山扶持通平台及区科学技术局官网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在申报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申报通知的要求,真实、合规、完整地编报申报材料,通过佛山扶持通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材料及要求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三)审批与立项。

1.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奖资助、示范创建资助、科技人才资助由区科学技术局审核申报材料后拟定扶持名单并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及区科学技术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2.其他项目资助由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考察或专家评审意见,拟定立项项目名单并在佛山扶持通平台及区科学技术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确定立项的项目,由区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资金发放。区科学技术局按照财政资金拨付流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示范创建资助、青少年创新大赛奖励资助属于后补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在开展与科学教育或科普相关工作中的支出中自主分配。其他经立项的资助项目,其承担单位需与区科学技术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开展的具体要求、绩效目标等内容,由区科学技术局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拨付资金,对项目的实施以及科普扶持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以及负责组织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区科学技术局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实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考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加强对资金流向、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严格的项目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区科学技术局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区科学技术局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不能如期完成项目的,须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向区科学技术局提出项目延期申请,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十一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向区科学技术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及变更内容,许可后方可变更。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该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已拨付款项。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承诺书及合同约定内容或自行放弃项目实施的,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资助申请,追回已拨付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工作的,区科学技术局可随时终止项目合同,取消其项目扶持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资金拨付或收回资金。相关违约责任应在区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中约定具体内容。

十三 项目承担单位需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档案,按财政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完成项目审计。对审计单位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及时纠正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项目的,不得参加次年的特色项目申报。若项目验收未能通过的,或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在限定时间提交材料申请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需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项目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区科学技术局有权随时终止项目合同,并追回已拨付涉及违规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区科学技术局应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中约定上述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重复申请扶持资金的,由区科学技术局取消或收回资金,申报主体5年内不得申请本区科普类财政扶持资金。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的上述失信行为,由主管部门对涉及失信问题的主体进行公示和惩戒,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十七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