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2022年12月28日(联系人:李倩雯,联系电话:22835230)


顺德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外贸增长,降低贸易风险,我区通过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企业抢抓订单,稳定出口。根据《广东省商务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关于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工作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顺德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本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区引导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资金。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资金旨在鼓励我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防风险意识和竞争力,进一步降低企业投保负担,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保驾护航。

第二章资金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本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自营进出口资格,上年度出口额为600-6500万美元,且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成长型企业。

第六条 对自主向国家批准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除“普惠平台类”外的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出口特定合同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的30%给予资助,单家企业获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低于0.1万元的不予资助。

第三章资金申请、审核、拨付

第七条 区经济促进局通过佛山市政府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称佛山扶持通,网址:www.fsfczj.foshan.gov.cn)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开展项目申报审核与信息公开。

第八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及有关工作进度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本资金的申报渠道、申报条件、扶持范围及标准、申报时间、申报及审批程序、咨询电话等。

第九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在佛山扶持通及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发布本资金分配结果。

如当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资金总额大于当年本资金预算安排,将以各企业申请资金占总申请资金的比重作为权重,分配本资金至各企业,具体以当年资金申报通知为准。

区经济促进局将按照资金分配结果办理资金拨付等相关手续。申报企业收到本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信息公开

第十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在单位网站及佛山扶持通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申报指南。

(三)资金分配结果公示。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五章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一条 本资金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为本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并执行资金预算;

(二)监督资金的使用并确保实现绩效目标,公开资金信息等;

(三)资金预算下达后,尽快组织项目实施,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加快支出进度。

(四)负责与本项目资金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在本资金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回本资金,3年内取消其申报本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顺德区成长型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20〕7号,以下简称“旧办法”)有效期内发生的项目,如对应扶持标准符合旧办法要求且未获得相关扶持的,仍按旧办法标准执行,并需在旧办法有效期结束后的一年内按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在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时,本办法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