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授权经营公司、直管企业:

  为配合市属国资系统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在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的同时进一步简政放权,我委制定了《佛山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并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佛山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市国资委

                                  2019年5月23日

佛山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及授权单位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经济鉴证、企业绩效评价等相关业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保障委托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中介服务结果客观、真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委托企业和各级监管企业)、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下称“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 佛山市国资委在佛山市国资委、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邀请函,邀请有意向佛山市属国资系统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报名参加,建立“佛山市属国资系统中介机构库”(下称:“中介机构库”)。

  中介机构库设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库日常管理工作由佛山市国资委、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和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负责。佛山市国资委管辖范围内的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中介选聘职责,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主动接受佛山市国资委纪工委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选聘中介机构服务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业务;

  (二)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委托企业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业务;

  (三)根据有关财务、审计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委托企业需要进行审计的业务;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佛山市国资委要求,委托企业需进行的经济鉴证、企业绩效评价业务。

  (五)佛山市国资委要求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库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会计)机构及其相关信息数据库;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信息数据库。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 佛山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分别签订服务协议书;  

  (二)督促下属企业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方式开展选聘工作;

  (三)会同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审查入库中介机构的资格;  

  (四)参与及组织委托企业对中介服务进行评价,对中介机构库的组建、调整进行统筹管理;

  (五)处理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的其他监督和协调事项。

  第八条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按照与佛山市国资委签订的服务协议履行各项协议事项;

  (二)负责制定摇珠选聘中介机构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出具采购结果通知书;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重要事项应及时与佛山市国资委沟通。

  第九条  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

  (一)按照与佛山市国资委签订的服务协议履行各项协议事项;

  (二)负责对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出具资质审查意见;

  (三)对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提出参考意见,负责中介服务业务监督、检查、考评工作。

  第十条 委托企业职责

  (一)严格按照本暂行方法规定的方式开展中介机构选聘工作;

  (二)根据有关规定与选中的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业务合同书,履行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业务相关的资料,为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对委托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按相关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代理选聘服务费、专家评审费、中介服务费用。

  (五)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职责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佛山市属国资系统中介机构库报名表》,并如实提供本单位资质证件及执业情况等资料;

  (二)按照中介服务业务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职责(不得将服务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中介机构),按时出具业务报告,并接受委托企业和佛山市国资委对业务报告的审核;

  (三)本单位发生对执业产生影响的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佛山市国资委报告;

  (四)在开展中介服务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影响工作质量和进度的重要事项应及时与委托企业和佛山市国资委沟通。

  第三章 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选聘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国家规定的审计、评估等相应执业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承诺在48小时内响应委托企业合理的现场服务需求;

  (四)具备能胜任中介业务的执业人员;

  (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业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行业管理机构行业处分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中介机构库的产生及调整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库的产生程序

  (一)每年12月,佛山市国资委、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在各自单位官方网站共同发布邀请公告;

  (二)有意入库的中介机构填写《佛山市属国资系统选聘中介机构库报名表》后提交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加具资质审查意见;

  (三)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在加具审查意见后,中介机构需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佛山市国资委提交下列资料:

  1.《佛山市属国资系统选聘中介机构库报名表》;

  2.中介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工作业绩等基本情况;

  3.中介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资质证件复印件;

  4.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5.上年度通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年检的资料。

  (四)佛山市国资委组建评审小组,集中审查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从中选取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库,并向于次年1月在国资委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库每年年初更新一次,存续期间实施动态管理。佛山市国资委根据入库机构的执业服务质量情况会同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每年对对新入库和库内中介机构的入库资格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库更新的审核评价内容

  佛山市国资委会同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每年对中介机构库内中介机构作出综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1.执业状况:能否正确维护企业等委托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否被行业管理机构处罚或责令改正、诚信不良记录。

  2.报告质量:出具的报告及证明是否全面、真实、无误;对委托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里指出报告中的明显错误,中介机构能否及时作出相应整改;委托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质量的评价级次等。

  3.服务质量:能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佛山市国资委的有关要求,主动配合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负责地按照业务规程提供优质的服务;报送报告是否及时等。

  4.结果评价:评估项目评估价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距情况,或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差错情况。

  5.受聘条件:审查中介机构是否仍具备受聘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 中介机构选聘的方式

  第十六条 为兼顾效率和公平,委托企业应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珠随机选定聘用的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况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选定中介机构: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通过摇珠、招投标等方式选聘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服务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继续聘请原中介机构的;

  (四)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委托企业可以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选聘工作:

  1.在佛山市以外开展项目需选聘中介机构的;

  2.在佛山市内开展项目,但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市属国资系统中介机构库中没有符合项目开展需求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3.服务项目涉及商业秘密、社会维稳问题,且对委托企业经营发展构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八条  在与非市属国有企业共同委托选聘中,共同委托企业可在对选聘方式协商一致后,可通过摇珠、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聘中介。

  第十九条 市属国资系统内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选聘中介机构工作,但本办法与证监部门、审计和评估行业协会规定有冲突的,遵从证监部门和审计和评估行业协会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中介机构选聘的程序

  第二十条 摇珠选聘中介机构的程序

  (一)办理选聘中介机构程序

   1.项目经市国资委或一级监管企业批准后方可开展选聘中介机构业务。委托企业按规定填写《佛山市属国资系统委托选聘中介机构申请表》,按层级管理程序经层级审核后由一级监管企业出具审批意见;

   其中,委托企业在《佛山市属国资系统委托选聘中介机构申请表》中对中介机构有特殊选聘要求的,一级监管企业需对选聘要求是否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审查。同时,因委托企业提出特殊选聘要求而导致中介机构库内只有一家中介机构符合选聘资格的,委托企业应当按单一来源选聘方式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批确认后方可开展。

   2.委托企业通过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请办理委托选聘中介机构业务申请;

   3. 摇珠公告程序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查委托项目相关资料登记受理后,与委托企业确定公告样稿并在佛山市国资委、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已纳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提出的书面报名申请。公告期满,报名申请的中介机构为 2 家及以上的,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摇珠方式,选定聘用的中介机构,并将摇珠结果在佛山市国资委、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网站公示 1 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报名申请的中介机构只有 1 家的,即确定为本次的中选中介机构;公告期满,无中介机构报名的,委托企业可以向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办理重新公开选聘手续;经2次公告仍然无中介机构报名的,委托企业可按单一来源方式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确定选聘中介机构;

  确定中选中介机构后,因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委托业务的,一经发现即终止本次选聘结果;

  4.确定中选程序

  报名申请的中介机构为 2 家及以上的委托项目通过两次摇珠确定中选和备选中介机构:第一次摇珠确定中选中介机构的号码,第二次摇珠确定备选中介机构的号码,中选中介机构如放弃中选业务、严重违约或因故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备选中介机构承接;如备选中介亦放弃中选业务则由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该项目重新启动摇珠选聘程序;

  5.选聘资料报备程序

  选聘中介机构业务完成5个工作日内,委托企业向市国资委(综合法规科)报送一份《佛山市属国资系统委托选聘中介机构申请表》报备。

  (二)过程监督程序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公开摇珠方式选定聘用中介机构现场会,并通过录像方式记录选聘过程备查。

  (三)业务约定程序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摇珠结果出具采购结果通知书,中介机构凭采购结果通知书与委托企业签订业务合同书。

   第二十一条 以单一来源方式选聘中介机构的程序

  (一)委托企业提供需要实行单一来源选聘方式的申请,由一级企业审核后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委托企业根据市国资委审批资料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代理选聘服务和中介服务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一)代理选聘服务费。如需缴付,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选聘中介机构服务费用参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确定,由委托企业按服务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

  (二)中介机构服务费。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由委托企业参照广东省物价部门制定的聘请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委托企业开展聘请中介机构服务项目的工作量等实际情况确定,中介机构业务完成后由委托企业按服务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未经市国资委或一级监管企业批准,擅自选聘中介机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中介机构造成的违约损失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担;

  (三)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完成每项中介服务项目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企业应根据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情况填写《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服务评价表》分别报市国资委和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确认。经确认后,由市国资委对综合评分为90分以上的中介机构实施通报表彰,对综合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中介机构予以警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佛山市国资委将予以警告,并以该警告作为以后年度核准进入中介机构库的参考依据:

  (一)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委托业务的;

  (二)出具的业务报告有明显技术差错,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经委托企业三次约谈未作回复并作技术改正的;

  (三)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存在工作过失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造成损失的;

  (四)每年度中首次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业务的。

  (五)服务质量评价综合评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佛山市国资委将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直接除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二)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受聘条件的;

  (三)同一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放弃中选委托项目业务的;

  (四)同一年度内三次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佛山市国资委或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佛山市资产评估协会给予处分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操守,给佛山市国资委或业务委托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

  (六)出具的业务报告有重大技术差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七)未经委托企业同意,将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或向社会泄漏报告内容信息的;

  (八)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上述(一)、(二)、(五)、(六)种情形,委托企业应当重新按程序聘请中介机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佛山市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附件:

  1、《佛山市属国资系统中介机构库报名表》

  2、《佛山市属国资系统委托选聘中介机构申请表》

  3、《佛山市属国资系统中介机构审计、评估服务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