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稳定运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公平性和执行力,我市修订了《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被抽检单位的复检申请有效期和结果处置只做了框架性的规定。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复检程序的通知》(粤海渔函[2010]477号)等相关文件对省级监控任务的复检程序做了细化规定,但明确市级及以下不参照执行。为此,2015年市农业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在明晰复检程序、规范复检权责的《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复检程序规定》。2021年3月,市农业农村局修改以上规定并印发了《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农农〔2021〕11号)(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对原文中部门名称和实施日期进行修改。现行《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4月11日,为确保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延续,需延长实施日期,并结合现行工作实际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对部分内容做出修改。

  二、政策意义

  《规定》印发以后,我市根据《规定》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解决了复检程序不明晰、养殖户与原检测机构对复检操作有争执等情况,保障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公平性和执行力。

  三、修订依据

  《规定》的框架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规定》的细则以市区两级复检工作实践为基础,部分参照了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复检程序的通知》(粤海渔函[2010]477号)等文件,并进行完善,以适应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实际需要,更具可操作性。

  四、修订过程

  修订过程中,市农业农村局系统梳理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针对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规定》部分条款反复研究、推敲、修改,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正文15条监督抽查复检程序和8份附件的框架不变,主要修改复检程序中因法律法规变化和实际工作中需要修改和优化的内容。修改内容主要为:一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增加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的情况表述;二是根据近年来实际操作情况优化复检样品保存和送达至原检测机构、复检机构的程序;三是考虑复检申请人选择复检机构时的更多选择性,增加一个符合要求的复检机构,删除一般作为原检测机构的“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四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修改复检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间,延长为7日;五是延长规定的实施日期,接续规定将于2026年4月11日有效期期满的实施时间。

  六、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2021年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农农〔2021〕11号),该《规定》自2021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订后《规定》自2026年4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七、文件性质

  本《规定》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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