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0928、82340445)。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2〕6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激发企业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23〕8号)等文件精神,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由区、镇(街道)按照税收分成比例出资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到期清理后按区、镇(街道)的出资比例返纳区镇(街道)财政。
第三条 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3年,通过为企业补助部分贷款利息,向担保机构补助部分融资担保费用,与担保机构、银行共担融资风险等方式,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普惠金融。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扶持对象为在禅城行政区域内进行市场主体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限额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业、限额以上餐饮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
和“小升规”后备工业企业。
(一)科技型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上年度或本年度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省或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4.在申请《推荐函》之日前3年内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5.在申请《推荐函》之日前3年内,拥有1件(含)以上且有效的发明专利或3件(含)以上且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
6.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
7.建有市级以上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二)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业、限额以上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业、限额以上餐饮业、资质以内建筑业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仍在“四上”企业库的企业,具体名单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为准。
(三)“小升规”后备工业企业是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具体名单以区税务部门提供的为准。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五条 本风险补偿资金由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以下简称区经科局)、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三方共同参与:
(一)区经科局:
1.负责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合作银行,配置风险补偿资金;
2.负责统筹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
3.负责贷款利息、担保费补助以及风险补偿的受理及拨付工作;
4.负责本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合作银行:
1.负责贷款及承担部分风险;
2.负责对贷款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决定是否给予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企业利率优惠。
(三)合作担保机构:
1.负责提供担保及承担部分风险;
2.给予风险补偿资金扶持企业担保费优惠。
第六条 贷款利息补助的条件、标准及方式
(一)补助条件:单笔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时间不超过36个月,对已经偿还本息的贷款给予利息补助。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利息补助。同一笔贷款,已通过其他政策获得禅城区财政贷款利息补助的,不得再申报本政策的利息补助。
(二)补助标准:按企业每笔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助,企业申请多笔贷款的,可多笔申请利息补助。企业当年度(自然年度)的地方企业增效贡献为0元以上(不含本数)至20万元及以下(含本数)的,每个企业年度利息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企业当年度(自然年度)的地方企业增效贡献为2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至150万元及以下(含本数)的,每个企业年度利息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当年度(自然年度)的地方企业增效贡献为1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每个企业年度利息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补助方式: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 担保费补助的条件及标准
(一)补助条件:风险补偿资金引入合作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企业可通过合作担保机构向银行贷款,单笔担保融资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36个月。
(二)补助标准:合作担保机构按不高于年化担保费率1%的比例收取企业担保费用。本风险补偿资金按照每笔实际担保金额的1%/年给予合作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同时企业可以按照第六条享受利息补助。
(三)补助方式: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
第八条 风险补偿的条件、标准及方式
风险补偿资金项下的贷款业务若发生风险,按照下列条件、标准及方式进行风险补偿:
(一)银行直接贷款发生的风险
1.采取风险补偿资金与银行直接合作的方式,单笔贷款由风险补偿资金与银行按照4:6承担风险损失,即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风险损失金额为未清偿贷款本金的40%,合作银行承担其余损失。风险补偿资金针对单家企业贷款的年度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笔贷款已获得风险补偿的,不再进行补偿。对单家银行的年度风险补偿不超过该合作银行上一自然年度的地方企业增效贡献的20%。
2.为了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持续运作,对于追偿后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必要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催收成本后,再按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优 先按风险损失承担比例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总额。
(二)通过银行渠道发生的担保贷款风险
1.单笔贷款由银行首先分担本金10%的风险,再由担保机构对余下本金90%的风险进行代偿。本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风险比例为担保机构代偿的30%,即风险的27%。风险补偿资金针对单家企业贷款的年度风险补偿不超过200万元,同一笔贷款已获得风险补偿的,不再进行补偿。对单家担保机构的年度风险补偿不超过该担保机构上一自然年度的地方企业增效贡献的20%。
2.为了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持续运作,对于追偿后收回的资金,在扣除必要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催收成本后,再按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优先按风险损失承担比例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最高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总额。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融资申请的办理
(一)申请方式:通过“禅城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申请,网址:https://fsccrz.chancheng.gov.cn。
(二)办理流程
1.企业注册。经办人用手机号码注册。
2.融资服务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台上填写《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申请书》,并按要求上传附件材料后提交。
3.确认合作意向。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在平台上填写相关确认合作意向信息。
4.初审推荐。区经科局在平台上初审并上传《推荐函》。
5.尽职调查。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在收到贷款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区经科局的《推荐函》后,及时对贷款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6.实质审核。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核,决定是否贷款或者担保。
7.贷款发放。经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审核同意放贷或担保的,由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贷款企业签署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条 贷款利息、担保费补助的办理
(一)申报方式
区经科局每年组织一次贷款利息、担保费补助的申报工作,企业根据当年的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报送材料,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办理流程
1.网上提交: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禅城分厅” ,选择贷款利息补助或担保费补助事项,根据要求填报并提交材料。网址:https://fsfczj.foshan.gov.cn。
2.预审:区经科局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资格、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申报表单填报是否完整准确等进行预审。
3.审核:区经科局对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利息补助金额、担保费补助金额进行核算(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核算)。区经科局根据审核结果,拟定补助方案初稿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4.终审:区经科局根据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终审,并拟定补助方案。
5.报批:区经科局按照相关要求将补助方案报送区政府审批。
6.资金拨付: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经科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到企业。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的办理
(一)风险补偿条件:当贷款企业出现贷款风险损失,在以下情况下,银行或担保机构可以启动风险补偿程序。
1.未能如约还款的贷款,经取得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仍未能全部清偿贷款本金的。
2.未能如约还款的贷款,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后,经取得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仍未能全部清偿贷款本金的。
(二)办理流程: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向区经科局提交风险补偿申请报告。区经科局对申请报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区政府,获得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经科局向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拨付风险补偿款。期间,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应积极追索欠款,追索所得按各方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返还。属于本风险补偿资金的,退还至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三)申请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及追偿情况,划款凭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佐证材料。
2.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执行裁定书及申请执行等相关文书。
第五章 资金配置
第十二条 基础配置。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基础配置额度300万元,用于各合作银行首次配置资金的调拨。在各合作银行与区经科局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区经科局在合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每家合作银行首次配置资金20万元。基础配置额度有余额的,余额存放在佛山农商银行。配置资金额度不足的,从现有资金规模或配置资金额最高的合作银行中调拨。
第十三条 额度配置。扣除基础配置300万元及已发生的贷款利息、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余下的资金为风险补偿资金可配置的资金规模。以自然年度为统计期,依据各合作银行业务发生金额与贷款笔数占所有合作银行业务总额的比重,计算出各合作银行年度风险补偿资金配置额度。其中业务发生金额的权重为70%,贷款笔数的权重为30%。计算公式为:合作银行年度风险补偿资金配置额度=(当年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发生额÷当年各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业务总额×70%×当年在账风险补偿资金可配置资金规模)+(当年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贷款笔数÷当年各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总笔数×30%×当年在账风险补偿资金可配置资金规模)。风险补偿资金配置以10万元整数倍调整,四舍五入。可配置资金有余额的,余额存放在佛山农商银行。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在获得额度配置后一年内未发生业务的,收回额度配置资金。收回的额度配置资金存放在佛山农商银行,可用于下一年度的调整配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严控融资风险的发生。当单个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的不良率(不良贷款余额/借款总余额)达到5%时,区经科局有权暂停办理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业务。当风险补偿资金项下贷款的不良率降至5%以内(含),恢复办理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业务。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区经科局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在区经科局发布受理通知时已迁出禅城区或在拨付补助资金前被确认已迁出禅城区的,不予利息或担保费补助。企业、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在贷款发生风险时已迁出禅城区的,不予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截留、挪用。对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风险补偿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通过本风险补偿资金从银行获得的贷款不得用于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行为。
(二)从事房地产投资。
(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产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1〕4号)同时废止,根据原办法申请的贷款业务,还未执行利息、担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偿的,根据本办法进行扶持。
第二十二条 如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不再修订或延续,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已依据本办法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还未执行利息、担保费补助和风险补偿的,根据本办法继续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