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骨干企业培育方案
为加快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和转型升级步伐,打造引领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集群,促进全区经济提速提质发展,根据《佛山市进一步加快推动大型骨干企业跨越式发展工作方案》(佛府函〔2016〕74 号文印发)和《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府〔2017〕1 号文印发),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 年,年营业收入 50 亿元以上(含,下同)企业 1 家,30—50 亿元企业 2 家以上,10—30 亿元企业 17 家以上。
2018 年,年营业收入 50 亿元以上企业 1 家,30—50 亿元企业 3 家以上,10—30 亿元企业 22 家以上。
2020 年,年营业收入 100 亿元以上企业 1 家,50—100 亿元企业 2 家以上,30—50 亿元企业 4 家以上,10—30 亿元企业 30 家以上。
二、组织架构
成立三水区骨干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经科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区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统计)、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保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区交通运输城管局(城管)、区农林渔业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金融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以及各镇(街道) 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骨干企业培育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
三、扶持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自动认定为区级骨干企业:
(一)在我区登记注册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政府批准可享受同等待遇的企业。
(二)按产业类别,企业上年度的营业收入、本地纳税额(以税务部门统计口径为准,不含关税)符合以下条件:
1.农业生产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
2.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商贸流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且本地纳税额 1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
属集团公司的(有合并财务报表),可以集团作为认定主体。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做大做强。
骨干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3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科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林渔业局)
(二)支持并购重组。
骨干企业成功并购重组并组建集团后,首年或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 15 万元、50 万元、150 万元、3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科局,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三)鼓励增资扩产。
骨干企业不新增用地的增资扩产项目,对用于设备购置、厂房建设等固定资产投入的商业贷款,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给予 50%的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0万元,扶持期最长 3 年。(牵头单位:区经科局)
(四)扶持开拓市场。
1.骨干企业参加或举办国内外知名展会、经贸交流合作活动的,按活动经费的 2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科局)
2.骨干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按核定诉讼费支出额的 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2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科局)
(五)加强商标、品牌保护,推动检测平台建设。
1.企业以原告身份参加国内外商标侵权诉讼的,按核定后的调处费、诉讼费等费用总支出额的 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3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科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2.骨干企业建设 CNAS 检测平台并成功申报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 2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科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
(六)推动企业管理提升和商业模式创新。
对骨干企业引入国内外知名中介咨询机构,帮助研究发展战略、开展精益生产流程再造和信息化管理的,按照实际投入的 20%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最高 1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科局)
(七)强化资源保障。
1.加强用地保障。骨干企业申请建设企业总部及增资扩产项目,给予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和指标。〔牵头单位: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责任单位:区土地储备中心、各镇(街道)〕
2.协调环保指标。骨干企业投资额超 1 亿元且属我区鼓励类增资扩产项目,统筹调配全区环保容量,优先安排环保指标。(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3.加强人才保障。优先安排骨干企业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组织区内高校、职校与骨干企业合作开设职业教育专业和课程, 开展点对点的职业技术人才“代培制”。加大对骨干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培训力度,积极培育三水企业家团队。(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保局,责任单位:区经科局、区工商联)
4.加强能源保障。在积极推进节能减排的前提下,保障骨干企业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供应。(牵头单位:区经科局, 责任单位:三水供电局、三水燃气公司)
(八)加强宣传引导。
组织骨干企业专题推介活动,在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各种对外推介资料中增加对骨干企业的宣传内容,协助骨干企业在高速路出(入)口、主要干道设立宣传牌。〔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城管局(城管)〕
五、骨干企业认定和申请政策扶持程序
(一)骨干企业认定。
每年上半年由区国税、地税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我区骨干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征询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区政府审议公布。
(二)申请政策扶持程序。
1.申请。
符合申报条件的骨干企业每年上半年向所在镇(街道)经促局提交项目扶持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版本的工商营业执照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三水区骨干企业政策扶持申请表》(详见附件 2)。
(3)符合有关扶持政策条件的证明文件。
(4)企业发展规划(提出年营业收入突破 1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目标、措施和时间表)。
2.核定。
各镇(街道)经促局负责对辖区内骨干企业的申请材料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骨干企业扶持政策条款对项目进行核定,评出拟扶持项目。
3.公示。
领导小组对核定结果研究讨论后,在区经科局官方网站公示5 个工作日。
4.确定扶持项目。
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后兑现各项扶持资金。
六、保障措施
申请人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除须全额退还资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区统计、税务、海关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准确提供骨干企业发展的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料。
本方案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 12月 31日,以往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2014 年 5 月 15 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骨干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4〕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