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部分企业到住所所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企业属地登记管理,根据机构改革精神,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等8家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授权事项的通知》和我市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将部分企业移交到住所所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移交范围
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局决定将3565户企业(名单见附件)移交到住所所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企业登记机关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整为住所所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企业移交流程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和住所所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企业数据和档案的交接。企业不需要办理迁移登记,可以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调整后对应的企业登记机关,凭原营业执照到调整后的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业务。
三、有关事项
(一)换证前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核发的营业执照继续有效。
(二)移交住所所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登记事项保持不变。
(三)自2023年10月1日起,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到住所所属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的企业由调整后相应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日常监管和档案查询等工作。
特此通告。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