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公路货运业发展,支持本地货运企业做 大做强,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公路 水路货运业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佛府办函 〔2018〕804 号)及《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 山市高明区 2018 年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府办 〔2018〕8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专项奖励 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奖励。
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在我区辖区内注册登记设立的符合补贴 条件的公路货物运输法人企业(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所需 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自货自运”类的企业除外)。
第四条 奖励范围:在 2019—2020 年期间,对我区公路货 物运输企业的新增车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对新落户我区的规 模公路货物运输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牵引车和二手货车不纳入奖励和统计范围。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对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新增车辆每辆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1500 元。
2.对新落户我区的规模公路货物运输企业,且车辆达到 20 辆(含)以上,30 辆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20000 元; 车辆达到 30 辆(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30000 元。
3.单个企业累计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第六条 奖励要求:
1.申请年度内,对发生同责以上重大或较大交通安全事故,或其所属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次数超过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一律不予奖励。
2.获得奖励的运输企业必须承诺3年内新增车辆不办理营运退出和过户手续,否则必须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3.申请企业必须保证所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并依法经营和纳税。
2.公路货物运输企业新增车辆在申请年度内达到 5 辆(含) 以上。新落户我区的规模公路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必须在申请年度 内达到 20 辆(含)以上。
第八条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验),并加盖企业公章。
1.佛山市高明区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一次性奖励资金申 请表(详见附件 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新增车辆的明细表(详见附件 2),以及登记证书、行驶 证、道路运输证等复印件。
4.企业申请年度的年度纳税证明。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
1.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完整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到所属地区交通运输城管局镇(街道)分局。
2.各镇(街道)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现场核查,对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交通运输局。
3.区交通运输局对报送材料复审并核算奖励金额,负责审核企业资质和新增车辆数量情况,并制订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征求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4.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
第十条 申报受理时间: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原则,于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期间受理企业申请。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按规定公示奖励名单、公开奖励资金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做好企业申报资料存档,区财政 局负责奖励资金拨付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区交通运输局不定期对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 在我区申请各类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截留、挪用、 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 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的期间,符合本办 法条件申报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奖励办法 的通知》(明府办〔2017〕116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
1.佛山市高明区公路货物运输新增运力一次性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请企业新增车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