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进一步培育和壮大乐平镇2.5产业,提升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的效率和质量,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办 [2019]1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佛府办 [2019]2号)、《佛山三市水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文旅名城实施意见》(三办发 [2018]2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文化事业和文旅产业双轮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府办 [2018]15号)等文件精神及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

第二条 重点扶持乐平镇辖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引进、产品开发运营以及文化旅游企业发展等。鼓励文化旅游产业的大项目、高端项目落户乐平镇,提升产业能级,弥补短板,丰富乐平文旅产业体系。

第三条、获得本办法相关扶持资金的,必须专项用于文化旅游业项目建设。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符合佛山市、 三水区及乐平镇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要求,且注册登记地址、经营地址、税收关系均在乐平镇行政区域内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投资主体,项目投资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符合本扶持办法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并依法在乐平镇缴纳相关税费 。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特色创意街区、古村落文化旅游产业等文化产业载体建设项目及附属商业配套项目 。

(二)现代农业、生态休闲等特色的乡村农业或田园综合体项目。

(三)工艺美术、文化和创意产品设计、非物质遗产资源开发、休闲文 体等产业项目 。

(四)经乐平镇政府批准且符合佛山市、三水区及乐平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的其他扶持项目。


第三章 扶持重点和扶持措施

一、鼓励新产业项目引进

第七条 鼓励优质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引进。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2500 万元。 对于进行二次及以上投资的项目,只按新增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扶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在正式落户并建成运营后可以申报上述扶持,扶持资金的申请视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进度分期兑现。

第八条 鼓励项目融资发展。对于固定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如建设资金含从境内银行(或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且专项用于乐平镇辖区内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的贷款,则给予该贷款前三年贷款贴息,每年贷款贴息率为3%;实际贷款利率低 于3% 的或贷款期限少千三年的,按实际利率和年限予以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的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300 万元。

第九条 鼓励开发建设田园综合体项目。对成功立项为国家级田园综合体的项目,建成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扶持;成功立项为省级田园综合体的项目,建成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00 万元扶持。

第十条 对于符合乡村振兴战略 规划的优质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可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适当给予建设用地指标扶持。

二、鼓励开发运营“—村一品”

第十一条 鼓励租赁经营。鼓励各村委会对辖 区的旧屋进行统一租赁,统一管理。对通过乐平辖区村委会租赁农村房屋进行经营的项目,给予经营方和房屋出租村委会合共 5 年的租金扶持,其中:前两年按年租金的90 %给予经营方扶持,并按年租金的10%给予房屋出租村委会奖励; 后三年按年租金的40%给予经营方扶持,并按年租金的10%给予房屋出租村委会奖励;每个项目租金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年。

第十二条 鼓励盘活旧屋或古村屋资源。对于利用旧屋或古村屋开发民宿、特色餐饮、创意文化、休闲文体、展馆等文化产业项目,建筑面积达到 80 平方米以上,修缮费达到40万元以上,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经营方1000元/平方米的资金扶持。每间房屋扶持总额最高不超

2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吸纳本地村民就业。对于项目运营期间,运营方聘请项目所在村委会户籍人员为员工的,适当给予工资补贴奖励,补贴额度以运营方为就业员工申报购买社会保险的工资额为基数,聘请3人以下(含3人)的按基数10%给予补贴扶持、聘请3人以上的按基数20%给予补贴扶持 。

三、推动产业项目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高端酒店。 高端酒店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 4000 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酒店客房数量不少于100 间(标准间面积不少于 35 平方米)。对于获得“酒店经营”证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高端酒店,客房数达到100 至 200 间(含200 间)的,每间补助5, 000 元; 客房数达到 200至 300 间(含300 间)的,超出 200 间的部分,每间补助10, 000 元;客房数达到 300 间以上的,超过 300 间部分,每间补助15, 000元,同一家酒店最高给予 500 万元补贴 。

第十五条 鼓励建设乐平镇文化雕塑等视觉艺术作品。要求作品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时代主旋律,为群众喜闻乐见,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符合本土文化内涵。对于建设文化雕塑等视觉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省、市宣传文化部门颁发奖项的,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强化乐平镇文化旅游产业的宣传。加强对外推介和交流平台建设,企业参加国家、广东省、佛山市和三水区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 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以及其它对外旅游宣传的活动,活动前向乐平镇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并获审批的,按经审核同意的参展费、展位搭建费的5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年度可享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 万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备案机制。本办法的扶持方式采用事后奖补的形式;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必须提前备案,经事前审核并通过资格审查成功备案的项目才能申请相关扶持补贴,项目方提出相关扶持申请须在项目持续正常运营半年以后 。

第十八条 过程审核机制。申请新项目引进扶持的项目,必须确保按照备案的时间节点完成投入进度和建设运营进度;申请开发运营扶持的项目,必须确保每年的实际运营天数不少于280 天,且每天营业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且五年内不得申报本镇的扶持政策以及不推荐其申报其它各级扶持政策: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拒绝接受检查小组的核查;

(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扶持资金;

(四)要求专款专用的项目,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

(五)没有按本办法或申报指南的有关要求实施推进;

(六)自获得扶持资金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注销或迁出乐平镇;

(七)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个扶持对象,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扶持资金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同时不能高于项目的总投资额。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的项目同时符合省、市、区内其他扶持或奖励政策规定,原则允许重复申请,叠加扶持,但总获得的扶持资金或奖励资金不能高于总投资额。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取消其应享受的相关政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扶持办法由乐平镇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每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由乐平镇经济促进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