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季华大宗商品交易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禅祖政办〔2023〕1号

街道各部门、辖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佛山季华大宗商品交易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反映(联系人:李聪,联系电话:82001011、18707042577)。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佛山季华大宗商品交易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和佛山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禅城区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做宽做厚季华路总部经济带,发挥大宗商品等重大产业项目引领作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街道实际,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街道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每年预留总额的5%用于申报材料评审、第三方服务及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街道财政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五条  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佛山季华大宗商品交易基地(以下简称季华大宗基地)年度奖励计划,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单位的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对落户的大宗商品交易企业及平台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企业及平台进驻的评估及核准、年度销售及纳税情况的不定时监测;

  (五)不定期收集、审核入驻企业商品销售额或纳税情况,实施动态监管行为;

  (六)会同街道财政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七)会同街道财政办公室等单位组成监督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街道财政办公室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管理职责如下: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会同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三)协助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区税务局核实申请单位相关税务信息和数据;

  (四)协助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对接辖区税务部门,协调入驻企业开具发票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奖励对象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措施

  第八条  专项资金奖励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运营单位,可以申请运营补贴奖励:

  1.基地需具有从事大宗商品交易资格,在禅城辖区范围内运营,经营期内符合有关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管理规定,无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2.基地集聚一定规模数量的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基地内企业年度销售额总计不少于考核目标(≥100亿元人民币);

  3.季华大宗基地运营单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大宗企业,可以申请销售贡献奖励: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禅城区祖庙街道季华大宗基地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营大宗商品贸易,年销售额达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3.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即“四上”企业),或符合“四上”企业标准并由镇(街道)审核部门正式受理入库申报材料。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励措施

  (一)考核目标

  年度

  禅城区内商品

  销售额

  年度目标

  (亿元)

  累计目标

  (亿元)

  第一年(2021年)

  100

  100

  第二年(2022年)

  200

  300

  第三年(2023年)

  300

  600

  第四年(2024年)

  300

  900

  第五年(2025年)

  300

  1200

  第六年(2026年)

  300

  1500

  第七年(2027年)

  300

  1800

  第八年(2028年)

  300

  2100

  禅城区内商品销售额指全部入驻季华大宗基地,符合“四上”企业标准的大宗商品贸易类企业于考核年度(即每年1月至12月)在禅城区产生的商品销售额。

  (二)奖励措施

  1.运营补贴奖。季华大宗基地启动后第一至第八个考核年度(即2021年至2028年),对符合条件的运营单位进行租金补贴和对应考核。运营单位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八年。

  (1)2021年至2023年季华大宗基地完成禅城区内商品销售额年度目标的100%,给予运营单位100%的租金补贴;完成禅城区内商品销售额年度目标的80%(含)至100%(不含),给予运营单位80%的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的金额以合同年度即运营单位中标合同签订之日起的每个完整年度的租金金额进行核算。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后进行租金补贴考核,每个合同年度结束后进行租金补贴金额的核定和发放。实际租金补贴金额以租赁合同价格约定为准,补贴金额不超过67元/平方米。

  (2)2024年至2028年只进行考核不作补贴。季华大宗基地完成禅城区内商品销售额年度目标的80%(含)至100%(不含),运营单位须支付与当年季华大宗基地10%的租金等同金额的罚金;完成禅城区内商品销售额年度目标的80%(不含)以下,运营单位须支付与当年季华大宗基地60%的租金等同金额的罚金。运营单位须在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缴纳所有罚金。2024年至2028年支付的罚金总额不超过前三年所获得的租金补贴总额。

  2.销售贡献奖。季华大宗基地启动后第一至第八个考核年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销售贡献奖励和对应考核。

  (1)2021年至2023年每年进行两次考核及奖励。

  上半年考核及奖励:考核期为1月至6月。季华大宗基地完成年度禅城区内商品销售额目标的40%及以上,给予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企业1月至6月对禅城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80%的金额。

  全年考核及奖励:考核期为1月至12月。季华大宗基地完成年度禅城区内商品销售额目标的100%,给予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企业当年对禅城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剩余金额。

  季华大宗基地未完成年度禅城区内商品销售额目标的,则企业须在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返还上半年已获得的奖励资金。销售贡献奖励在考核期结束后发放,每年发放两次。

  (2)2024年至2028年只进行考核不作补贴。季华大宗基地未完成禅城区内商品销售额年度目标的,运营单位须于每个考核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返还已获得的销售贡献奖励,返还金额为对应年度商品销售额目标与实际销售额差额部分的0.18‰〔计算公式:(禅城区内商品销售额年度目标-季华大宗基地实际销售额)×0.18‰=返还金额〕。2024年至2028年返还的销售贡献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所获得的销售贡献奖励总额。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十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流程

  (一)网上申请。企业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禅城分厅(https://fsfczj.foshan.gov.cn),选择申请奖励事项,填报并提交资料。

  (二)初审。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在申报期间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转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

  (三)第三方机构审查。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同时向区税务局发函对申请单位税务信息和数据进行核实。

  (四)复审。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会同街道财政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本办法各项奖励条款所涉及的所有数据,均以最终审定为准。

  (五)公示。审核结果在佛山扶持通平台禅城分厅向社会公示。

  (六)报批。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按程序提交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决议。

  (七)政策兑现。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批准后,街道财政办公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做好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励对象须按申报项目类型签署《佛山季华大宗商品交易基地专项申报承诺书》《佛山季华大宗商品交易基地专项资金申请表》《佛山季华大宗商品交易基地运营方承诺书》《佛山季华大宗商品交易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法定机构有关人员和第三方评审机构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奖励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诺函所述要求。专项资金奖励单位违反承诺函的承诺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依法追回全部或违规行为所涉部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奖励单位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追回全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奖励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从当年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街道的各类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报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四上”企业(含当年正式受理入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须返还全部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一)获得奖励资金期间退库;

  (二)因企业原因导致没有成功入库;

  (三)不配合报送统计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对于由区、街道财政负担的同类型奖励政策,按“区级优先,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取得本办法奖励资金,需缴纳税费的,应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  对于促进街道辖区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奖励事项,可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报请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4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2021年10月22日至本办法生效前尚未进行扶持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为体现政策考核延续性,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已取得本专项资金奖励的对象仍须按照本办法中的考核标准执行。另外,《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季华大宗商品交易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禅祖政办〔2021〕7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