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评估评审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评估评审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评估评审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为完善我区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评估评审工作制度(试行)》,以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国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9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等文件制定本工作制度。
三、政策出台的必要性
政府投资项目多为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对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要求高。本工作制度的印发实施是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四、主要内容
《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总则、咨询评估范围、机构管理、工作程序、工作规范、质量管理等内容共17条规定。其中,第1—2条明确本《工作制度》的制定依据及评估评审工作原则,坚持“先评估,后决策”“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决策;第3—5条明确本《工作制度》适用的咨询评估范围及主要形式,采用函评、会评及其他方式等三种形式对“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评估报告)、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等7个事项进行评估;第6—7条明确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机制及准入条件;第8—10条明确我局委托咨询评估的具体工作程序;第11—12条明确咨询评估的工作规范及计费标准,提出各评估事项的评估内容及重点。第13—15条明确咨询评估的质量管理办法,对评估工作质量实行事后评级及年度总体评价制度。第16—17条为附属说明条款,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变更及制度生效时间作出规定。
五、制度实施的影响
本制度的印发实施,有利于建立健全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加强审批部门对委托评审事项的管理,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六、其他
本工作制度由佛山市禅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