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形势,落实《住房租赁条例》的精神,保障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与连贯性,建立健全制度支撑体系,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对《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建〔2021〕17号)进行修订并形成了《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等六部门于2024年10月24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建〔2021〕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中“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与87号文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为确保政策体系的协调一致与有效执行,适应相关政策的最新要求,需及时调整优化17号文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健全我市自持商品房屋的管理机制,提升政策的适配性和实操性。
二、修订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住房租赁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三、修订过程
启动修订工作前,系统梳理国家以及省级层面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参考借鉴兄弟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全面分析了原办法中亟待修订的内容,明确修订思路,形成《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同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履行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对《细则》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深入论证,并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作进一步修改。
四、修订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二条,配套2个附件,核心内容涵盖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转可售专项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要求等方面。与17号文相比较,《细则》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更新制定依据与强化分类管理。新增《住房租赁条例》作为制定依据,强化对企业出租自持商品房屋行为的规范,并在第一条增设条款,明确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包括自持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商品房屋。
(二)结合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转可售新政策调整相关规定。根据87号文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持商品住房上市流通的最新政策精神,《细则》删除了17号文关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不得销售、转让”的规定,新增规定“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自持商品住房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相关办理工作”,并将政策名称修改为《佛山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删去原名称中的“租赁”二字,确保政策名称与《细则》的适用范围相匹配。同时,《细则》新增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明确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转可售的适用范围仅限住宅用地公开交易时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竞价规则产生的自持商品住房,并对企业自持商品住房转可售的办理流程、土地价款补缴标准、分期办理规则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为企业合规办理转可售手续提供清晰指引。
(三)进一步优化租赁管理要求。针对自持非住宅类商品房屋以及未转为可销售商品住房的自持商品住房,《细则》划定经营红线,明确自持期间不得销售、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以租代售、变相销售使用权以及捆绑销售,只能对外出租,允许整体抵押以及按照第九条规定整体转让,并将17号文中分散的各项管理要求进行整合优化,便于企业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住房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细则》在第八条明确,企业对外出租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包括自持商品住房的,其经营范围应包含“住房租赁”表述并应按要求完成开业信息报送手续。
(四)适配管理现状做出优化。因应我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已无新增项目的实际情况,《细则》删除了17号文关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开发建设标准、不动产权登记等内容,确保政策更契合聚焦存量项目运营管理的现实需求。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细则》自2026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