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是什么?
一是《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佛山教育〔2022〕10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实施以来,有效填补了幼儿园托班管理的政策空白,明确了开设托班的条件及申请流程,规范了托班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为各级各类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政策依据。《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6日。
二是近年来幼儿园托班开设及管理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暂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亟待修改和完善。为更好地规范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有必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办法》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3.《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
5.《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0〕120号)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三、修订主要内容
《佛山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办法》共五章25条,包括总则、开设条件、开设流程、日常管理、附则,与原《暂行办法》相比,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调整幼儿园托班规模限定要求。因目前部分民办幼儿园学位数较为充足,为更好支持幼儿园发展,将托班班数由“向下取整”修改为“四舍五入”。每个幼儿园托班班数不超过核定规模的20%,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二)明晰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流程。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文件精神,从材料提交和开设程序两大方面进一步明晰幼儿园开设托班流程,由教育部门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条件评估,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强化幼儿园托班的管理。开设托班的程序中增加“信息备案”环节,幼儿园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引完成备案手续。
(三)明确幼儿园托班的招生方式。明确公办幼儿园托班参照本园小班新生招生方案招生,详见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二条。
(四)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及省教育厅对幼儿园托班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的定价相关文件精神,修改了幼儿园托班收费的相关表述,详见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五)明确幼儿园开设托班的限定条件。未经条件评估,幼儿园不得擅自开设托班。同时对幼儿园托班招收幼儿年龄范围明确为2-3岁,不得招收0-2岁婴幼儿。违反相关规定,应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且继续违规收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处罚。
四、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内,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