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政策进行修订,形成了《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背景

  我市现行的《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工作的通知》(佛民保〔2020〕15号)(简称“原《通知》”)从2020年11月施行至今已接近五年,文件中引用的部分政策依据已不再适应,有必要对现行的分类救助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三、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四)《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是对低保对象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托底保障的制度。

  主要内容分为5个部分,包括分类救助原则、分类救助标准和范围、分类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工作要求及其他说明。其中重点调整如下所示。

  (一)修改文件依据。将原《通知》中已失效的《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5号)删除,替换为《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二)删除重度残疾人救助内容。《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佛民办〔2023〕48号)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行了明确,不再在分类救助文件中重复叙述,故对原《通知》中的第三大点进行删除。

  (三)修改内容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对第二大点“分类救助标准和范围”第六款内容作出调整,修改为“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

  (四)调整协作部门。因分类救助政策中涉及职业病患者的救助工作措施,在本次修订中将新增卫健部门作为分类救助工作协作部门。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一户多残的定义为“一户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里有两个或以上的残疾人(残疾不分等级)”;老残一体的定义为“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残疾不分等级)”;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定义为“无经济收入来源”。

  (二)文件中的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

  (三)重特大疾病病种类型,可参照我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业病患者需经有资质的定点机构进行诊断并提供相关诊断结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对“老年人”定义如有调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