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加强监管,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了《佛山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办法的制定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佛山市禅城、南海、三水区于2005年,顺德、高明区于2006年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各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和标准不一致,除顺德区于2014年调整为“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模式外,其余四区均按户定额计收,非居民用户按垃圾量或营业面积计收。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全市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机制调整工作,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全市统一收费模式和收费标准,使收费更合理、更公平,使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编制《办法》,规范收费管理。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适用范围、征收对象、部门职责、计费方式、费用使用、征收监管及法律责任等二十条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义

  明确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所发生的费用。

  (二)征收对象

  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缴费主体包括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又分为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一般工业、一般商业、农贸市场类、以水为原辅材料的企业等类型。

  (三)部门职责

  明确市、区城管部门、税务部门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城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区城管部门指定区环卫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或镇(街)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金额的核定、减免和退费审核等具体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同时规定了各级财政、发改、市场监管、民政、退役军人事务、住建和水务等相关单位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四)征收方式

  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原则为谁产生、谁付费,并进行分类收费。计费方式以“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为主,以“生活垃圾实际排放量计费法”为辅。由城管和税务部门共同委托供水企业代收,缴费主体按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一并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规定自备水源户、外市供水用户、其他未使用自来水的用户以及其他特殊用户按生活垃圾实际排放量计费法核量收费的审核流程,由用户向具体征收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属地区城管部门核定。

  (五)征收规范管理

  明确对用水量异常造成生活垃圾处理费多缴的情况的退费流程,以及由具体征收管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处理费多收的退费流程,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国库后的退库流程。

  明确用水量异常的计费方式,当发生水管爆裂或水表故障等造成用水量异常的,当月应缴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

  (六)减免政策

  一是明确我市低保户、特困户、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所在家庭可以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符合免征条件的人员凭相关证件材料到具体征收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城管部门核定后可免征。

  二是明确市政园林绿化、市政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处理厂以及消防等生产用水,不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使用范围及监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级城管、税务、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能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八)法律责任

  对缴费主体未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供水企业进行提醒。仍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进行催缴。拒不缴纳的,由区城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