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我市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扬尘污染防治是环境品质提升的重要指标,我局主要负责对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切实有效管控该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制定了《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0〕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延长37号文有效期,有助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我市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持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三、政策内容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0〕37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