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长《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有效期的背景和依据

  《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17年11月6日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2019年12月30日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精细化管控扬尘防治工作,进一步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2020年我局出台了《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佛轨道通〔2020〕127号)。实施以来,更有利于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切实推进了依法行政工作。

  《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佛轨道通〔2020〕127号)文将于2026年1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对《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有效期进行延长。

  二、《佛山市轨道交通局关于延长《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有效期的通告》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将《佛山市轨道交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佛轨道通〔2020〕127号)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