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对《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佛交〔2020〕33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评估。
经评估,《裁量基准》在《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细化具体的裁量基准,符合地方法规规定。《裁量基准》共20项,根据《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修正)》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权责,与有关行政处罚条款相对应,在处罚幅度内,列明了具体违法行为(情形)、违反条款、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违法情节与程度的划分、裁量幅度等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裁量基准》从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经评估可延长有效期。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
三、主要内容
《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佛交〔2020〕338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9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