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供电局,各区发改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通知》(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以2025年6月1日为节点划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实行不同政策,请按要求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存量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可申报存量项目:
1.项目已依法依规完成核准(备案);
2.项目已于2025年6月1日前投产,取得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出具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等证明文件,其中6兆瓦以下的项目仅需提交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
(二)海上风电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海上风电项目可申报存量项目,项目已于2025年6月1日前通过竞争性配置等方式确定业主。
上述两类项目,请佛山供电局于10月13日先前将名单报送我局。对于接入电网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的项目,由各区发改局会同电网企业按附件要求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可向当地电网企业查询。
二、部分容量投产项目申报要求
对于未在2025年6月1日前全部容量投产的项目,按照以下要求申报:
(一)可将项目核准(备案)容量变更为2025年6月1日前已投产容量。对于已纳入《广东省能源局关于下达2023年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的通知》(粤能新能〔2023〕25号)的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剩余容量可重新备案,作为增量项目执行,并承诺与2026年6月30日前全部建成投产,通过原有送出线路接入电网,不新建送出通道,逾期未建成容量自动放弃。
(二) 对未执行核准(备案)变更程序的项目,如2025年6月1日及以后不再新增投产容量,作为存量项目执行,如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新增投产容量,项目全部容量作为增量项目执行。
三、工作流程
各区发改局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存量项目申报,并协同相关单位开展项目核准(备案)和并网相关信息以及电力业务许可证、电力质量监督报告等材料的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清单于10月14日前报送我局。我局汇总各区上报项目清单后上报省能源局。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审核。各区发改局务必认真组织申报,会同电网企业对项目投产时间进行审核确认,必要时赴现场核实,确保不续保、不遗漏,严格开展存量项目申报工作。虚报瞒报有关信息项目,不得纳入存量项目清单。
(二)加强服务指导。项目纳入存量项目范围后,各区发改局应会同电网企业指导项目单位在2025年底前完善项目核准(备案)、电力业务许可证、质量监督报告及并网等相关手续变更,及时清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申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存量项目的通知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