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5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在2021年1月21日印发了《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佛山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1〕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延长《意见》有效期,有助于加快化解我市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对我市“登记难”台账项目化解、中小学校等四类用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具有积极作用。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三、政策内容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佛山市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及疑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佛自然资通〔2021〕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