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发改物资〔2026〕2号


各区粮食和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有关承储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映。


  佛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佛山市应急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6年1月27日

佛山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存、调拨等工作,根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救灾物资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各类物资。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包括衣被、食品、帐篷、折叠床、照明用具、应急净水设备、发电机等,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应坚持以人为本、规模适度、管理规范、调拨高效、保障有力、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市级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编制储备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方面的经费。

  第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承储服务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照承储要求负责执行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的具体日常管理,落实市级救灾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动用等有关工作,并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采购按照缓急程度分为年度购置和紧急采购两种方式。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制定救灾物资年度计划,确定采购物资品种、数量和标准等。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采购,确保年度计划确定的救灾物资按时按要求完成采购。

  结合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救灾工作需要等因素,可参照年度购置程序适时开展补充购置。

  第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紧急采购救灾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粮食和储备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确定采购物资品种、数量和标准,以及资金来源、采购方式等。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紧急购置计划实施紧急采购。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完成物资验收入库工作,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粮食和储备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将采购情况通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第四章 储存保管

  第十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实物储备与委托企业储备两种方式。

  政府实物储备由财政出资采购,原则上储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内。政府实物储备资产管理应遵守《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通知》(财办〔2013〕52号)和《佛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委托企业储备方式主要针对不宜长期保存或储存条件特殊的物资品种,由市粮食和储备局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代储或紧急供货协议,明确供应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储备规范,落实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账管理等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及出入库登记、安全管理、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含代储企业仓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污染等措施,具备针对具体储存物资品种的特定条件。

  第十五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存应做到:

  (一)按批次摆放物资标签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和入库时间等信息。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第十六条 储存年限到期后,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委托具有取得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拟处置物资进行鉴定,出具检验意见并明确处置建议。经技术鉴定,其质量和性能能够满足救灾工作要求的拟处置物资,由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

  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老化严重、超过储备年限等情况,经鉴定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市粮食和储备局依照《佛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给予报废处置。物资处置后及时清理出库、清产核资,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市级救灾物资处置的残值收入应按规定缴入国库,同时及时按储备计划补充相应物资。

  第十七条 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市级救灾物资由市粮食和储备局督促承储企业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监督审核救灾物资储备统计工作,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统计工作,及时将储备情况录入国家和我省有关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五章 物资动用

  第十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应对市内自然灾害的救灾需要,以及落实上级部门及市政府下达的专项任务等情况。

  第十九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和减少物资浪费。

  受灾区、镇应优先动用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在本级储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有急需时,可越级上报。申请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方已调拨物资情况、本级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市级储备现有数量及布局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向市粮食和储备局发出动用指令,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动用指令向承储企业发出调运通知。承储企业按照调运通知要求组织调运物资,并在指定时间内送达。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和粤政易报批、通知,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调拨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清点验收、登记造册,并将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统一管理,权属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继续使用的物资,由使用救灾物资的区、镇(街道)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的救灾物资存储。

  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应及时做好销账记录、残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并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经费预算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紧急采购资金额度超出年度经费预算的,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商市应急管理局后,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年度储备管理经费,原则上,按前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累计救灾物资储备价值的8%核定;代储物资管理费按合同代储物资价值的3%核定。市政府另有支出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市级救灾物资投保财产险,保险费从年度储备管理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和储备局、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市级救灾物资入库、动用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市级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市级救灾物资数量的;

  (四)因过错和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救灾物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储备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6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