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工作部署,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存量资源、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规范我省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其不动产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以下统称为“工业物业产权”)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后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涉及征地拆迁、留用地作实地留用等回迁安置的除外);涉及按套(间)分割的,拟分割层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实际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积标准。
工业物业产权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但可以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随厂房、仓库等按相应比例一并进行分割、分割转让;该比例为受让企业所受让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受让人所受让的全部建筑面积(含配套用房)的比例,且不高于分割前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该工业项目(含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比例。
三、分割、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产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先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分割或分割转让,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的批准文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应当征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或应征求其他职能部门意见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征求,不得要求工业物业产权人自行办理。
四、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批准文件后,按以下要求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仅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由工业物业产权人一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批准文件;分割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测绘成果等地籍调查成果;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其他法定必要材料。
(二)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后转让的,由工业物业产权人和受让方一并提交下列材料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依法需要补缴土地价款的,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其他法定必要材料。
(三)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时一并转让的,由工业物业产权人和受让方共同申请,按上述要求一并提交材料,合并办理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五、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已有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涉及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的,可按上述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和不动产登记。
六、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地新增供应工业用地及审批其上新建工业厂房、配套用房时,相关主管部门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等材料中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具体要求;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上述材料明确的分割要求,直接按幢、层、套(间)办理新建工业物业产权首次登记。
新建工业物业产权首次登记后涉及分割转让的,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办理。
七、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通知印发前,地方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可按其规定办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6年6月12日
政策解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