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持制造业当家、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工作部署,支持制造业企业盘活存量资源、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持续规范我省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及其不动产登记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6年7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于2019年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下称3号文),该文件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已于2024年5月到期失效。3号文明确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需满足的基本条件、最小单元分割标准、分割转让工业物业再利用要求、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及相关材料清单等内容,实施5年来有效指导我省制造业企业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等行为,有效支撑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充分保障制造企业合法不动产权益,取得了积极的社会经济效益。
3号文到期后,部分地市反馈我省制造业企业仍有较大的工业物业产权分割需求,同时结合3号文的地方实践经验对相关规定提出了意见建议。为此,我厅在3号文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涉及四部分内容,具体包括适用范围、分割要求、登记要求和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明确制造业企业在工业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分割、分割转让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分割要求。结合广州市、佛山市等地实践经验,明确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为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同步明确分割后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涉及征地拆迁、留用地作实地留用等回迁安置的除外)、涉及按套(间)分割的拟分割层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等分割面积标准,以及工业物业产权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应随厂房、仓库等按相应比例一并进行分割、分割转让、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等要求。
(三)登记要求。一是明确分割、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产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先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分割或分割转让,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应当征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或应征求其他职能部门意见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征求,不得要求工业物业产权人自行办理。二是明确产权分割、分割后转让、分割时一并转让等情形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材料要求,同时明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三是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已有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涉及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的,可按《通知》办理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和不动产登记。四是明确各地新增供应工业用地及审批其上新建工业厂房、配套用房时,相关主管部门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等材料中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具体要求;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依据上述材料明确的分割要求,直接按幢、层、套(间)办理新建工业物业产权首次登记,后续涉及分割转让的,按照《通知》规定办理。
(四)附则。明确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地方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可按其规定办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并明确《通知》有效期为5年。
三、修改内容特别说明
与3号文比较,《通知》主要涉及以下修改内容:一是在3号文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基础上,新增明确也可按套(间)分割。二是删除了3号文有关受让方须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等相关表述。三是删除了3号文有关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和受让方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等要求。四是删除了3号文有关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分割转让的特别规定。五是新增明确分割、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产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先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分割或分割转让。六是新增明确各地新增供应工业用地及审批其上新建工业厂房、配套用房时,相关主管部门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等材料中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具体要求,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明确的要求,直接按幢、层、套(间)办理工业物业产权首次登记。七是新增明确分割后最小单元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涉及征地拆迁、留用地作实地留用等回迁安置的除外),涉及按套(间)分割的,拟分割层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同时明确各地也可结合实际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积标准。八是明确本通知印发前,地方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可按其规定办理,做好和各地已出台的政策衔接。
政策原文: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