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着力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佛山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索要,谁清理”的原则,积极主动做好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清理、衔接等工作,对已明确列入“负面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再指引办事群众到村(社区)出具。要广泛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出具证明事项需求。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规范办事流程、指引,建立反馈监督和通报整改机制,切实从制度上真正确保基层减负措施落地见效。
对不在“正面清单”范围内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或因现阶段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及因年代久远举证困难等个别特殊情况确需索要证明的,在村(居)委会能够核实的前提下,相关单位应通过工作协助形式向村(居)委会发函了解具体情况,村(居)委会应配合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并做好记录。对市、区有关单位随意要求村(居)委会开具不合理证明事项情况,市、区委社会工作部将适时联合督查、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开展约谈提醒。
附件:佛山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中共佛山市委社会工作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山市公安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附件
佛山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