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货运港口岸线集约化利用管理的规定》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货运港口岸线集约化利用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货运港口岸线集约化利用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货运港口岸线是支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稀缺性资源,也是港口建设和发展所必须的基础要素与重要载体。然而,在长期发展历程中,我市货运港口码头形成了“小而散”的局面,码头数量众多、经营主体分散、业务单一,且货源腹地重叠,同质化竞争普遍。

  为进一步加强对货运港口岸线的集约化利用管理,破解传统岸线管理中的粗放式、碎片化问题,提升货运港口岸线资源集约利用水平,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高质量发展,亟需出台相关管理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17修正)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修订) 》等。

  三、编制过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港口发展,系统部署高质量发展举措。我局全面落实相关要求,牵头编制了《佛山市推进港口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统筹推进港口转型升级与岸线资源整合。为进一步深化货运港口岸线资源集约利用、提升港口运营效能,我局启动《规定》的编制工作。通过系统梳理国家层面相关法律规定,充分借鉴学习先进省市的管理经验,多维度调研识别出我市现状货运港口岸线利用痛点,明确制定思路,形成《规定》初稿。随后,我局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对《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深入论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货运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港口岸线含维持货运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具体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二)明确职责分工。《规定》第四条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港口岸线规划、管理及非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就深水岸线的使用申请进行岸线现场核查、申请材料核实和转报。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具体实施港口岸线的规划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航道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加强沟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三)加强规划控制。《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港口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并做好与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衔接,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时涉及港口岸线陆域纵深800米用地的,应当与经批准的佛山港总体规划充分衔接,并按规定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统筹好港区相关配套设施用地布局。严禁岸线“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码头陆域布置不得影响相邻岸线开发,禁止变相占用。

        (四)开展分类管控。《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原则上不再新建企业专用码头,从严控制新增危险化学品码头岸线使用,优先保障集装箱、件杂货、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公用码头、老旧码头升级改造及安全应急、LNG加注等安全绿色设施的岸线需求。鼓励临港企业优先利用公用码头运输、现有企业专用码头拓展公共物流功能、临近或同类企业共享码头、仓库、堆场等设施。对2004年1月1日前建成的港口,经评估合格且符合港口规划、安全、环保、港口经营要求的,允许继续使用岸线。

       (五)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和审批。《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岸线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岸线使用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动态更新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作为集约化管理的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时,根据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分析项目必要性与岸线方案合理性。对已有同类功能码头区域的申请,重点评估利用既有设施的可能性和新建项目的必要性,防止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明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的,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不予许可。对于已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超期未开工、许可期满未续、法人终止停用、规划调整不符等情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岸线使用许可并收回使用权;许可注销后,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应监督项目单位完成设施拆除、岸线恢复及生态复绿等清退工作。

      (六)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运用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对辖区内码头项目进行岸线利用评价,并将结果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强化协同监管机制,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加强辖区内港口规划执行情况和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于违反规划建设、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并依法处罚。对于效率低下、功能不适配、货源不足的存量码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采取相应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