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9〕3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2日
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研发基础条件建设,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推动我区研发机构建设,根据《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一批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函》(国科创函〔2018〕59 号)、《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310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宗旨
进一步统筹创新要素的布局与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研发机构,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符合我区实际情况,具有创新性、开放性、集聚性和可持续性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效率。
第三条 资金来源
研发机构资助经费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编制经费计划,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以补贴形式向资助对象发放。
第四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机构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 资助条件、标准
本办法资助的研发机构,其本身或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已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机构,具体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一)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助500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二)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0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三)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200万元。
(四)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0万元。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60万元。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组建(认定)的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六条 资助的受理
资助对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须在满足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申请,超过6个月未递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按规定填报《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正件备查)、相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组建(认定)的批准文件一并报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审核。
(二)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于材料不齐的申请,申请单位须在7日内予以补充完善,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在材料重新补齐递交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确定资助的名单及金额并予以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财政预算安排,集中发放资助经费。
第七条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的。
(三)提供材料不齐全或者有虚假的。
(四)逾期未递交资料的。
第八条 监督办法
申请单位虚报、冒领或者以非正常方式套取或骗取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单位退回资助资金,并由区发展改革局将申请单位录入社会信用管理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附件: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申请表
附件
佛山市高明区研发机构资助申请表
备注: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盖章后交区经济科技促进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