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禅张办〔2023〕14号
街道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
《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业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2501074)。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26日
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佛禅府〔2021〕23号)等文件精神及区相关工作要求,为大力推动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落户,张槎街道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园区入园企业及园区运营方给予奖励扶持,以促进制造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为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一条 张槎街道制定《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认定评审细则》(附件1),并依据评审细则对申报园区进行认定评审。张槎街道需将经评审通过的园区名单上报禅城区招商局审核。
拟纳入认定范围的制造业园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产业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大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轻工纺织等生产为主。
(二)园区土地性质为工业用途,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净用地面积不少于30亩(含30亩)的制造业园区。
(三)属国有土地出让的制造业园区,若有产业协议考核指标未按要求完成,该园区不得纳入认定范围。
第二条 经禅城区政府审定且位于张槎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制造业园区,其入园企业及园区运营方,将获得本政策奖励扶持。
第三条 纳入本政策奖励扶持范围内的入园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大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轻工纺织等生产为主的规上工业企业。
(二)禅城区外迁入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的企业(禅城区外企业部分产能转移,在张槎成立子公司均可),且租购入驻园区物业。企业需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迁入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并承诺8年内不将其迁出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2022年6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迁出禅城区后迁回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奖励扶持范围)。
(三)税收强度要求:入园企业的“单位建筑面积纳税额”不低于350元/平方米(不含房地产开发、销售相关纳税,以禅城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纳入本政策奖励扶持范围内的园区运营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运营方须是与园区投资方一致或者是园区投资方交付运营的法人主体〔园区运营方属于区、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的纳入奖励扶持范围〕。
(二)园区运营方须将园区所属项目地块进行整体运营,园区纳税强度也须按其所属项目地块的全部地块面积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第三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以园区内全部禅城区外迁入企业和园区运营方的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作为本政策的奖励扶持资金,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区申请上一年度的奖励扶持资金。待奖励扶持资金下拨至街道后,由街道财政办公室将其划拨到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利用上述资金促进园区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入园企业专项奖励扶持
2023年度至2025年度,按企业当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扶持。2026年度至2027年度,按企业当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扶持。
第七条 制造业园区运营方专项奖励扶持
2023年度至2027年度,根据园区当年度纳税强度达成情况〔园区纳税强度以园区内所有企业总纳税额除以园区占地面积计算得出〕,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专项奖励扶持,详见下表。本细则有效期内,单个园区运营方专项奖励扶持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单个园区内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当年获得的专项奖励扶持资金总和不能超过园区内全部禅城区外迁入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当年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如果超过,园区运营方的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将递延拨付,递延时间不超过三年,递延拨付最后一个年度产生的差额部分将不再拨付。
第八条 企业须承诺,企业自享受本政策奖励扶持当年起,8年内(按自然年计算)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均不迁离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同时,在本政策奖励扶持期内,企业在禅城区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资金支持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禅城区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政策),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禅城区各类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能超出企业当年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额(制造业园区运营方除外)。
第四章 认定申请
第九条 入园企业及制造业园区运营方申请本政策奖励扶持时,须向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________园_____年度“佛山市禅城区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请表(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
(三)禅城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
(四)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具年度会计报告;
(五)园区物业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
(六)企业关于本政策奖励扶持规定的承诺书。
第十条 奖励扶持审批流程
(一)园区负责对入园企业及园区运营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二)园区初审通过后,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
(三)经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街道常务会议审批;
(四)经街道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街道党工委会议审核。
(五)街道党工委会议批准后,街道需将奖励扶持的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申报名单报禅城区招商局审核;
(六)禅城区招商局审核确认后,呈报佛山市禅城区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张槎街道将对审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向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划拨相应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监管措施
享受本政策奖励扶持的制造业园区入园企业及园区运营方须严格遵照本政策规定执行,违反本政策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奖励扶持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超过”“不少于”“不低于”“未达到”均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张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后,在本细则有效期被认定符合扶持规定的园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1.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认定评审细则
2._____园____年度“佛山市禅城区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请表


附件1
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认定评审细则
为确保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认定评审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范围
拟纳入本细则认定评审范围的园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产业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大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轻工纺织等生产为主。
(二)园区土地性质为工业用途,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净用地面积不少于30亩(含30亩)的制造业园区。
(三)属国有土地出让的制造业园区,若有产业协议考核指标未按要求完成,该园区不得纳入认定评审范围。
二、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主要负责街道制造业园区认定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办公室、司法所、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督管理所、街道公资办、街道招商局。
三、评审流程
(一)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通知园区开展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申报工作,收集园区申报材料。
(二)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认定评分表》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分,出具评审报告。
(三)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初步确定园区名单(园区认定评分须不低于60分),并报街道常务会议审批。
附件1-1: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认定评分表

附件1-1
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认定评分表
评分单位: 日期:

附件2
_________园____年度“佛山市禅城区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备注:该表请双面打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