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的通知

禅张办〔2023〕26号


街道各机关部门、事业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招商引资扶持办法》业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2503773)。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4日


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佛禅府〔2021〕23号)等文件精神,立足大湾区总部高地、强中心科创走廊、都市圈数智新城三大定位,大力引进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企业,聚集优势产业发展,加速全域中心化,进一步推动街道辖区高质量发展,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主要用于鼓励引进优质企业,稳住经济基本盘,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街道财政根据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街道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每年预留总额的5%用于申报材料评审、第三方服务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街道财政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六条 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职责如下:

(一)根据街道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部署,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预算;

(二)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和社会公示;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四)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街道财政办公室在专项资金监督方面职责如下: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预算监管;

(二)会同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三)协助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获得的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专门管理;

(二)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扶持对象

(一)本办法扶持企业的产业要求:工业、批发和零售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

(二)2022年至2026年新入驻张槎街道,在辖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或从街道辖区外迁入变更),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十条 支持企业落户发展

(一)新落户重点企业扶持

1.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的企业第一完整会计年度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给予阶梯式企业落户奖励。年度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以上但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落户奖励200万元;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落户奖励30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每年考核当年的年经济贡献,对应相应档次的比例发放奖励。年度经济贡献未达到最低奖励档次条件的,取消当年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街道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2.企业人才奖励。对符合新落户企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可按照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落户奖励40%给予人才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企业落户奖励资金中支出。

奖励人员名单由申报企业择优挑选,每家新落户企业每年申报人才奖励人数不少于3人(含本数)。由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资料代为申报,企业高管团队内部分配比例由企业在申报时一并确定,奖励落实到个人。

(二)新落户工业企业扶持

1.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的工业企业第一完整会计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年或以上,给予阶梯式企业落户奖励。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但不足300万元的,给予落户奖励30万元;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万元的,给予落户奖励8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每年考核当年的年经济贡献,对应相应档次的比例发放奖励。年度经济贡献未达到最低奖励档次条件的,取消当年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街道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2.企业人才奖励。对符合工业企业落户奖励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可按照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落户奖励40%给予人才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企业落户奖励资金中支出。

奖励人员名单由申报企业择优挑选,每家新落户工业企业每年申报人才奖励人数不少于3人(含本数)。由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资料代为申报,企业高管团队内部分配比例由企业在申报时一并确定,奖励落实到个人。

(三)新落户服务业企业扶持

1.新落户批发业企业

新落户批发企业申请以下扶持奖励前,需按流程报街道办事处常务会议审批申请资格,审批资格通过后按规定扶持奖励。同一主体投资的企业,奖励不超过3家。装修补贴与租金扶持不可同时奖励。

1)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批发业企业第一完整会计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企业落户奖励。

2)企业人才奖励。对符合新落户批发企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可按照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落户奖励40%给予人才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一次性企业落户奖励资金中支出。

奖励人员名单由申报企业择优挑选,由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资料代为申报,企业高管团队内部分配比例由企业在申报时一并确定,奖励落实到个人。

3)租金扶持。除企业落户奖励和人才奖励外,第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新落户批发业企业,租赁街道范围内办公物业自用经营的,给予连续3个年度的阶梯式租金扶持。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但不足20亿元的,给予15元/平方米/月租金扶持;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但不足30亿元的,给予18元/平方米/月租金扶持;年销售额达到30亿元以上的,给予20元/平方米/月租金扶持。每年考核当年的年销售额,对应相应档次进行扶持。年销售额未达到最低奖励档次条件的,取消当年租金扶持。

在政策有效期内共计给予不超过500平方米的租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租金,扶持形式为先缴后补。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改变其用途、解除租约,否则须退还依据本政策已经获得的租金补助资金。

4)装修补贴。除企业落户奖励和人才奖励外,第一个会计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新落户批发业企业,使用新购置或自有办公物业自用经营的,给予阶梯式装修补贴。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但不足50亿元的,给予2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但不足100亿元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给予400元/平方米装修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补贴资金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每年考核当年的年销售额,对应相应档次的比例发放补贴。年销售额未达到最低奖励档次条件的,取消当年补贴。

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装修费用。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让、出租或改变其用途,否则须退还依据本政策已经获得的装修补助资金。

2.新落户零售业企业

1)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落户零售业企业第一完整会计年度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企业落户奖励。

2)企业人才奖励。对符合新落户零售企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可按照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落户奖励40%给予人才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企业落户奖励资金中支出。

奖励人员名单由申报企业择优挑选,由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资料代为申报,企业高管团队内部分配比例由企业在申报时一并确定,奖励落实到个人。

3.新落户服务业企业

1)企业落户奖励。除批发业和零售业企业外,对新落户的服务业企业第一完整会计年度年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但不足3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企业落户奖励。年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但不足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企业落户奖励。奖励资金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每年考核当年的年经济贡献,对应相应档次的比例发放奖励。年度经济贡献未达到最低奖励档次条件的,取消当年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街道地方财政贡献部分。

2)企业人才奖励。对符合新落户批发企业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可按照每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企业落户奖励40%给予人才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企业落户奖励资金中支出。

奖励人员名单由申报企业择优挑选,每家新落户工业企业每年申报人才奖励人数不少于3人(含本数)。由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才资料代为申报,企业高管团队内部分配比例由企业在申报时一并确定,奖励落实到个人。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流程

(一)提交申请。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按年度制定并发布具体申报通知。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递交《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年经济贡献相关证明、年销售额相关证明、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等书面凭证,加盖公章后,提交至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

(二)第三方审查。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

(三)复审。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条款所涉及的所有数据,均以最终审定为准。

(四)公示。审核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收到投诉或异议的,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报批。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按程序提交审批。

(六)政策兑现。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后,街道财政办公室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做好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人才奖励资金统一划拨到企业帐户,由企业按照《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申请表》比例分配到个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街道应做好奖励申报材料存档及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工作,确保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至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撤销其奖励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街道的各类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年经济贡献是指年纳税额,按税款入库期计算的在禅城区实际入库税收额(含免抵调,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办法所称“以上”指包含本数,“不足”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企业自成功获得扶持资金当年起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迁离街道辖区。

第十七条 本办法内同类型扶持条款(同类型扶持条款指“企业落户奖励”、“企业人才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对由街道财政负担的同类型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在街道辖区内购置土地并有税收考核指标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若每年实际申请的扶持资金总额超过当年专项资金限额(1000万元),则按年度专项资金限额占申报资金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实际奖励金额。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张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对于未按当年申报通知规定申报本办法相关奖励资金的企业,其奖励资格自然作废。对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申报后可以连续多年享受相关扶持且扶持资金没有拨付完毕的,在本办法有效期到期后仍可以享受余下年度奖励资金扶持。2026年落户且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企业,仍可以享受奖励资金扶持,年经济贡献、年销售额的计算时间自企业落户之日起至本办法有效期到期日止。


附件

____年度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填报日期: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原注册地址


企业新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万元)


入驻张槎街道日期

(或新注册日期)


申请联系人



联系方式


纳税情况

申请奖励扶持年度(    年)年纳税总额:       万元。

销售情况

申请奖励扶持年度(    年)销售总额:        万元。

二、申请奖励类型(请在相应的□中画√)

□新落户企业扶持:       □企业落户奖励     □企业人才奖励

□新落户工业企业扶持:    □企业落户奖励     □企业人才奖励

□新落户批发业企业扶持:   □企业落户奖励 □企业人才奖励                                              □租金扶持        □装修补贴

□新落户零售业企业扶持:   □企业落户奖励 □企业人才奖励

企业提交资料

1.__     年度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

3.税局出具的缴税证明

4.售额相关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三、企业人才奖励名单(如选择“企业人才奖励”需填写,可另附表)

企业人才奖励申请人数:      

姓名①


身份证号码


企业人才资金分配比例


姓名②


身份证号码


企业人才资金分配比例


姓名③


身份证号码


企业人才资金分配比例


二、企业资金拨付账号

开户名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三、申请企业承诺

我单位申请______年度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招商引资扶持资金,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真实、齐全,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恶意转移经营数据等套取奖励扶持、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我单位将全额退回所申领的奖励扶持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知悉项目全部申请要求、审核流程;知悉企业人才奖励从企业当年度获得的企业落户奖励资金中支出,承诺人才奖励资金按比例落实到个人;遵守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加强企业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统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申请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张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张槎街道办事处

审批意见







                  盖章:                      日期:        

备注:该表请双面打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