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建立管道天然气居民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佛发改价格〔2025〕29号


各区发改局,各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要求,理顺我市管道天然气居民价格,建立管道天然气居民销售气价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使居民销售气价及时反映气源价格变化情况,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建立我市管道天然气居民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条件

  计算期平均气源价格对比基期平均气源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超过6%(含)且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含)时,启动居民价格联动机制。

  二、联动公式

  居民销售气价=平均气源价格+居民配气价格

  居民各档联动销售气价=居民各档基期销售气价+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气源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1-供销差率)

  居民配气价格=[准许成本(居民部分)+准许收益+税费]÷居民年度有效配送气量

  居民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其中准许成本(扣减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确定,准许收益、供销差率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平均气源价格是指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计算期平均气源价格原则上作为下次联动调整的基期平均气源价格。

  三、联动调整要求

  1.达到价格联动启动条件时,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价格等有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价格确认函、结算单据和发票等。市价格主管部门综合物价指数和社会承受力等因素,根据联动公式适时调整管道天然气居民销售气价并向社会公布。

  2.管道天然气居民销售气价联动涨幅实行上限管理,单次涨幅不超过0.5元/立方米,一年内上涨次数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因控制联动调整幅度而应调未调的差额,可以纳入后期联动调整时统筹考虑。配气价格变动调整时,居民销售气价作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条件限制。

  四、工作要求

  建立天然气价格日常监测和报告制度,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报送每月、每季度及每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天然气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气量等有关数据。

  本通知从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我市管道天然气居民价格管理政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