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按照管道天然气“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近年来,上游天然气价格基本上已逐步放开实行市场化,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购气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化。为使终端销售价格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市需建立管道天然气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联动机制,明确联动条件、联动公式、联动要求等。


  二、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联动条件。我市管道天然气居民价格联动机制联动条件为:计算期平均气源价格对比基期平均气源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超过6%(含)且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含)时,启动居民价格联动机制。

  (二)明确联动公式。居民销售气价=平均气源价格+居民配气价格;居民各档联动销售气价=居民各档基期销售气价+联动调整额;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气源价格-基期平均气源价格)/(1-供销差率);居民配气价格=[准许成本(居民部分)+准许收益+税费]÷居民年度有效配送气量”。

  (三)设置兜底条款。为保障居民气价相对平稳,设置居民价格联动机制兜底条款。当气源价格变动幅度达到联动条件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综合物价指数和社会承受力等因素,根据联动公式适时调整居民销售气价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居民销售气价单次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立方米,一年内上调次数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

  (四)明确相关要求。要求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及价格数据等,建立天然气价格日常监测和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