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工作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三府办〔2023〕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工作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业经2023年4月27日十七届3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89608。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
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工作实施意见(2023年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粤金监〔2019〕58号文印发)、《佛山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子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佛金融〔202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不断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在区内继续推广实施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险贷”)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守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进一步深化改革、大胆创新,充分运用政策性金融工具和市场化手段,着力推动金融、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有效解决我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扶持,市场运作。
政府通过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支持合作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本较低、操作简便的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二)多方协作,防控风险。
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识别和管理,多方密切配合,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三条 “保险贷”业务是由财政专项资金作引导、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为保障,向本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资金支持的合作贷款项目。
第四条 贷款利率。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支持范围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 倍。
第五条 保证保险费率。合作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贷”保证保险,保费按贷款金额的2%收取,由区“保险贷”专项资金支付,每月由合作保险机构核定结算数额后向区“保险贷”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保险贷”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拨付。合作保险机构申请保费拨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放款凭证;
(二)保证保险单抄件;
(三)保单发票。
第六条 贷款使用方向。贷款只能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及归还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和增资扩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投入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经营房地产业务、借贷牟取非法收入、消费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贷款风险分担。当贷款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贷款本金损失的,20%的损失由放贷银行自行承担;剩余80%的损失由合作保险机构在该年度累计赔付最高限额(“保险贷”业务年度实收保费总额的150%)内向银行赔付,对于超出合作保险机构赔付额度的损失,银行可向“保险贷”工作小组办公室申请“保险贷”损失代偿(每年度代偿总额以2,000万元为限,在“保险贷”专项资金列支),超出年度代偿总额的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利息、罚息等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八条 由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成立区“保险贷”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保险贷”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科局,负责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一)区经科局:负责“保险贷”业务全面工作;负责本实施意见的解释、修改和完善;负责“保险贷”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执行专项资金划拨、规模变更等;择优选聘“保险贷”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承担“保险贷”贷款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上级要求通报“保险贷”业务开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保险贷”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宣传推广“保险贷”业务。
(二)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保险贷”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审核“保险贷”专项资金划拨和规模变更;监督检查“保险贷”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三)合作银行:积极宣传推广“保险贷”业务;对“保险贷”业务进行调查和评估,向企业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确保资金按照约定要求合理使用;当出现企业提前结清贷款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作保险机构及工作小组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负责敦促并协助企业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合作保险机构提供相关退保资料,确保及时退还保费,每月底与合作保险机构及工作小组办公室就企业提前结清贷款情况进行三方核对;若合作银行未及时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保费未及时退回“保险贷”专户的,工作小组办公室有权提前终止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关系并就保费损失进行追偿。当贷款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合作保险机构通报,负责追索欠款,并按第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关损失。若合作银行年度开展“保险贷”业务总额低于1000万元,“保险贷”工作小组办公室有权提前终止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关系。
(四)合作保险机构:积极宣传推广“保险贷”业务;负责开展“保险贷”保证保险业务;定期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已出具的保单资料;每月与合作银行机构进行企业贷款使用情况摸查,当出现企业提前结清贷款时,合作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或保险条款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企业办理退保手续,并敦促企业将退还的保费退回“保险贷”专户;若合作保险机构未及时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保费未及时退回“保险贷”专户的,工作小组办公室有权提前终止与合作保险机构的合作关系并就保费损失进行追偿。定期出具业务发生统计表,清晰反映保费收入、赔付支出、费用支出及损益等情况;发生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情况,协助合作银行追索欠款,并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但赔付总额不超过年度“保险贷”业务实收保费总额的150%。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设立“保险贷”专项资金,用于“保险贷”损失代偿(每年限额2,000万元)和支付“保险贷”保证保险费用(不设限额,据实结算)。专项资金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合作银行开展“保险贷”业务情况在专户间进行动态调整。专项资金每年产生的利息,由工作小组办公室于次年上缴国库。
第十条 区财政在每年年初根据专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注资,保持年初“保险贷”专项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由于“保险贷”保证保险费用结付导致当年度专项资金结余不足以在2,000万元限额范围内进行代偿时,由区财政安排在限额范围内补足。
第五章 支持对象
第十一条 融资对象。“保险贷”业务支持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三水“政银保”政策覆盖企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除外):
(一)在三水区注册登记,成立时间1年以上,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且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印发)划分标准;
(三)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均同意授信和承保。
将首贷户作为“保险贷”的重点支持对象,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应主动靠前服务,提高对接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做到“应贷尽贷”。
第十二条 融资额度。单个企业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经工作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三方同意的可续贷。
第六章 合作机构的选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选定标准及方法。
(一)合作银行选定标准
1.在三水区成立支行,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的商业银行可列入“保险贷”合作名单。具有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金融经营活动;
3.依法经营、规范操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科学评估贷款风险;
4.合作保险机构愿意与其共同开展“保险贷”业务。
(二)合作保险机构选定标准
1.信誉良好、保险规模领先、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的专业保险机构可列入“保险贷”合作名单。具有与银行机构开展信用贷款合作经验的优先考虑;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4.依法经营、规范操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科学评估保险保证风险;
5.合作银行愿意与其共同开展“保险贷”业务。
(三)选定方法
有承办“保险贷”业务意向的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备案申请,经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工作小组办公室与其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章 贷款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保险贷”贷款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所需的资料;
(二)企业申报资料收集齐备后,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尽职调查,对申请企业审批贷款额度达成一致后,分别出具贷款和承保意见,连同企业资料送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三)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合作保险机构出具贷款承保保单,合作银行在收到承保保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企业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八章 代偿机制
第十五条 当企业出现贷款欠息或贷款本金到期未能偿还的情况,合作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合作保险机构通报并开展追偿。合作银行对追偿超过2个月未果的“保险贷”业务,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向合作保险机构提出理赔,合作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理赔要求后2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进行理赔。
合作保险机构在年度累计赔付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并配合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包括出现风险及追偿的基本情况、申请代偿金额、受偿单位的开户行和账号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资金代偿的贷款损失明细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单、发放贷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借款人还款的有关记录或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由银行和保险机构共同核对已赔付部分的台账,并填制相关表格,经双方核实盖章后,提交工作小组办公室作为代偿的凭证;
(四)贷款追偿的债权相关材料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合作银行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期内材料有误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合作银行;材料无误的,10个工作日内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审定代偿金额后,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待区政府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后向银行进行代偿。多家银行申请代偿的,代偿顺序为收到合作银行申请材料无误后,按照先到先得原则进行代偿。
第十六条 完成贷款风险代偿后,由合作银行负责按有关协议追索欠款,合作保险机构和工作小组办公室应协助追偿,追偿所得冲抵追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各方按照贷款本金的损失承担比例进行受偿。
第九章 “保险贷”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贷款风险叫停机制。当个自然年度“保险贷”发生额达到10亿元或“保险贷”专项资金年度代偿金额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时,暂停当年度全区“保险贷”业务办理。相关指标下降至限额以下后,可重启“保险贷”业务。
第十八条 建立合作银行和保险机构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征信报告、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偿欠款等方面要密切合作。
第十九条 建立业务审批监管机制。合作机构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保险贷”审批业务超时限办理的,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警告;情节较为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合作银行的“保险贷”合作机构资格,对于合作保险机构将要求降低下一年度的保费费率。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惩戒机制。合作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因银行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而造成信贷风险的,按合作银行相关规定处理。保险机构无正当理由出现拒保、拒赔、拖赔等行为,造成本项业务发展受阻及合作银行无法及时得到理赔且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保险公司开展本项业务的资格。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助合作金融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惩戒措施包括通报欠款信息和名单,依法依规取消各类金融项目的优惠政策、财政补助申请资格及荣誉的评定资格等。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原《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中小微企业“保险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府办〔2020〕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有效期结束后,对于在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贷”业务,仍按本实施意见相关条款及协议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实施之前签订的“保险贷”业务按原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