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基础性改革制度,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行深化资源环境市场化配置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有效强化了资源有价、容量有限、使用有偿的社会共识,并以经济手段、市场机制促进了环境质量改善、增强了环境要素保障,形成了“好项目不缺环境指标,有环境容量的地方不缺环境指标”的鲜明导向,有力促进了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
按照《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我市修订并印发了《佛山市排污权交易的规则与流程》(佛环〔2025〕12号)。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5〕16号)等。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未做实质性改动,主要变动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我市于2022年开展佛山市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改革(“两证合一”改革),此次修订增加了该审批情形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二是对部分条款表述做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如规范平台名称和公示网站名称、增加审核意见有效期等。
四、主要内容
本文件为《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排污
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5〕16号)的配套文件,主要规定了排污权的受让(转让)和有偿使用、交易委托(登记)、交易方式确定、竞价交易、政府回购、协商转让、定向出让、合同签订及交易鉴证等内容涉及的规则与流程。
五、办事指南
(一)办事地点
1.线上办理: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
2.线下办理: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2号佛山新城中欧中心E栋2楼13号、15号窗口
(二)咨询电话
0757-83969096、0757-83992717
(三)办事指引
详见“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佛山市)-服务指南-
排污权交易业务操作指引、排污权交易流程图、排污权有偿使用流程图”。
(四)申请材料
1.详见《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的通知》(佛环〔2025〕12号) 第九条。
2.可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佛山市)-服务指南-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业务申请材料”下载相关材料模板。
(五)交易平台操作手册
详见“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佛山市)-服务指南-排污权交易操作手册---受让人”。
六、主要条款解读
1.第四条 排污单位受让(转让)排污指标前或者对初始排污指标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审核通过意见(有效期为
12个月)。
解读:排污单位在转让富余排污指标、购买排污指标或者需要实行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的,需要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受让(转让)指标数量、受让(转让)原因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排污单位符合相关规则的交易方式进行审核。同时,符合申请排污权回购情形的排污单位,按照回购申请程序开展回购申请。审核通过意见12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间排污单位申请排污指标及指标量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重复申请。
2.第八条 排污权政府出让委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通过云平台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佛山市排污权政府出让委托书。
解读:排污单位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其排污权受让(转让)申请后,需要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或转让委托,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进行交易。
3.第十二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主体受让登记或出让(转让)委托情况,遵从以下原则确定交易方式:
(一)委托为竞价交易的,需进行公开征集:经公开征集,同一种类的排污指标,如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方式确定为竞价交易,竞价交易程序见第五章;经公开征集,同一种类的排污指标,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方式确定为协商转让或定向出让,协商转让或定向出让程序见第七章。
(二)委托为协商转让、定向出让或政府回购的,则交易方式按委托方式确定,具体交易程序见第六章、第七章。
(三)没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待有符合条件的受让方登记时再次组织交易。
解读:交易方式根据排污单位委托和受让登记情况,按照《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中规定的原则来确定。确定交易方式后,会按照相应的程序完成后续交易工作。每种交易方式的具体程序在《佛山市排污权交易规则与流程》中给予了详细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管理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指引交易主体按程序完成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