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我市今年重新修订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政策的实施,规范统一我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标准和管理服务工作,现我局重新修订《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现将有关修订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粤医保规〔2024〕5号)于2024年7月1日已正式实施以及《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新上位文件的出台,重新明确了就医管理和服务、待遇申报管理、待遇支付管理及经办管理等相关规定,并保障失业人员及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待遇和探索实施生育津贴由个人申领和按月发放,为配合我市新管理办法的执行及符合省新的经办规程的要求,我局需要相应修订本市原有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
二、修订依据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的修订从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符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等上层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法增加相对人义务或减少相对人权利的情形,法律上可行。程序上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内容合法,程序正当。
(二)合理性评估
由于新上位《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文件的出台,《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亦即将于2025年年底到期,现配合上位文进行修订,更好保障我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正常办理。
(三)实效性评估
我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制度早已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持续实施,因此已有相应的实践,文件修订具备可行性基础。修订后《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经办规程》将更具操作性,更加符合我市现实需要,将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办理起到更好的指引和规范作用。同时,进一步优化途径,简化手续,减证便民,提高效率,有助于保护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公共利益,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发展。
三、修订过程
修订过程中认真研究国务院、各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医保局、市医保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业务经办的重要规定和精神,对各区社保局及各级社保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广泛调研,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并听取各区局意见,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局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从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经办规则及办理资料、业务经办时限等方面对现政策进行了调整、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时限
1.执行省《规程》,经办机构受理生育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由原来20个工作日内拨付生育医疗费用调整为10个工作日内拨付。
2.执行省《规程》,经办机构受理生育津贴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由原来20个工作日内拨付生育津贴调整为10个工作日内拨付。
(二)调整申请就医的相关经办规则
1.执行省《规程》,申请产前检查医疗机构选点和变更统一使用《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同时无需再使用《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医疗机构选定表》。
2.执行省《规程》,因病情需要转诊产检的,增加从市外选点医疗机构转诊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产检但无法在市外选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的,可到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的内容。
(三)调整申请零星报销和生育津贴的相关经办规则
1.执行省《规程》,申请零星报销及生育津贴由原来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更改为《信息采集表》,并需提供病历资料(门诊)/出院记录(住院)原件。
2.执行市《办法》,重新设立生育津贴申领规则,取消了由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直接将生育津贴发放至个人,并增加按月拨付的形式。
(四)增设了部分附则的规则
1.增加生育保险相关线上经办业务的时限规则,医疗保障经办部门需在2个工作日内预审参保人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预审通过的,需提醒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邮寄或到前台提交纸质资料原件等。
2.增加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生育医疗保险业务时,资料不齐或有误的,需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参保人需补正的资料。
3.增加参保人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时需提供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代办人办理业务时需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有效身份证件的定义。
4.增加对医疗机构承担相关线上经办业务需保存相应资料备查。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