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芦苞镇促进建设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芦苞镇促进建设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经2023年7月21日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芦苞镇人民政府反映,联系电话:0757-87266721。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芦苞镇促进建设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佛府办〔2015〕15 号)和《佛山市三水区促进建设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精神,为优化建设产业结构,实现从单纯进行建设行业管理向积极扶持建设产业发展的方向转变,增强建设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企业,是指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三水区芦苞镇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近三年无重大违法及不良信用记录,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从事施工工作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从镇级相关产业奖励资金中列支,由芦苞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新进建设企业扶持
第四条 2023年1月1日后在三水区芦苞镇进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且在我镇完成办理升规入库手续的建设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落户奖励、经营场地补贴奖励等扶持。
(一)新引进的建设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
(二)符合芦苞镇建设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镇政府批准,重点引进的建设企业。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给予新落户的建设企业落户奖励。
(一)具有建筑、市政或电力总承包特级资质,一次性奖励80万元;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具有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为促进三水区建设业聚集发展,对新落户三水区芦苞镇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建设企业给予经营场地补贴扶持。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
1.本部在三水区芦苞镇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租金的60%予以场地补贴,其中对租赁房为政府物业的,按每平方米租金的65%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从在三水区芦苞镇进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起算,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平方米的租金不得超过同类地段的市场租金,否则不予补贴)。
2.本部在三水区芦苞镇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1.本部在三水区芦苞镇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租金的45%予以场地补贴,其中对租赁房为政府物业的按每平方米租金的50%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从在三水区芦苞镇进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起算,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平方米的租金不得超过同类地段的市场租金,否则不予补贴);
2.本部在三水区芦苞镇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三)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1.本部在三水区芦苞镇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租金的30%予以场地补贴,其中对租赁房为政府物业的按每平方米租金的35%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从在三水区芦苞镇进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起算,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平方米的租金不得超过同类地段的市场租金,否则不予补贴);
2.本部在三水区芦苞镇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具有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1.本部在三水区芦苞镇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租金的15%予以场地补贴,其中对租赁房为政府物业的按每平方米租金的20%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从在三水区芦苞镇进行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起算,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平方米的租金不得超过同类地段的市场租金,否则不予补贴);
2.本部在三水区芦苞镇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以上租赁、自建或购置经营场地的扶持措施不得同时享有。新进建设企业申请经营场地补贴时需出具承诺书,承诺其享受租赁、自建或购置场地补贴的办公用房,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在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将房屋产权转让、转租或改变办公房用途,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企业经营场地租赁补贴按照规定每年支付;自建、购置的补贴资金在新进建设企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第二年起分三年支付,3年内按照50%∶30%∶20%的比例支付完毕,对企业的经营场地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自建或购置办公房产的实际支出费用。
第三章 镇内建设企业扶持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建设企业主项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建设企业在除芦苞镇辖区外的中标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价为1000万及以上的项目予以3万元奖励,施工合同价为2000万及以上的项目予以6万元奖励,以此类推。该项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对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的,奖励承建单位10万元。
第四章 奖励扶持申请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建设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材料(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原件复核):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相关资质证书;
(四)其他用于说明扶持奖励项目申报的证明材料:
1.涉及办公场地租赁补助的,提供经税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及租金发票;
2.涉及自有或自建办公场地补助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经税务局备案的购买房产的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
3.涉及获奖建设项目奖励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涉及特定中标建设项目的,提供经税务局备案的建设合同及发票;
5.未获镇内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书面承诺。
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企业需每年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扶持奖励的建设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初审;
(三)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征求镇财政办、镇经发办等部门意见;
(四)公示平台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查证无效的,方可取得相关扶持和奖励。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奖励或补贴,由芦苞镇人民政府在下一年6月底前发放给企业。
第五章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选定扶持
第十二条 建立镇政府投资项目机会清单。由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牵头,联合镇相关部门梳理当年拟实施的镇政府投资项目情况,整合项目慨况、工程规模、招标要求等信息,形成镇政府投资项目机会清单,定期向镇内建筑企业推介。
第十三条 镇政府投资的相关项目,采取评定分离定标法开展招标的,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招标人优先选用工商注册地在三水区芦苞镇的企业;对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优先选用工商注册地在三水区芦苞镇的企业。
第十四条 鼓励外来企业与镇内建筑企业结成战略同盟,提升镇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获得新进建设企业奖励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自获奖后在三水芦苞存续期在5年以上;获得镇内建设企业资质晋升奖励的企业,须出具承诺书承诺企业自获奖后在三水芦苞存续期在5年以上。存续期内,建设企业不得抽走注册资金或将注册地址迁出三水区芦苞镇,否则须退还奖励或补贴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 对同一奖励扶持事项既符合本办法规定,又符合三水区芦苞镇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只能选择其一申请。企业按本办法申报奖励扶持的,须提供未获得镇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承诺说明,不得重复享受。若发现企业违反承诺说明,就同一奖励扶持事项重复享受了扶持奖励的,由芦苞镇人民政府追回已发放的资金。
第十七条 奖励扶持的申请主体,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芦苞镇人民政府追回已发放的资金,从当年起连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扶持资金;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企业,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奖励扶持措施的,延续至奖励扶持完毕。
本办法由芦苞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