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通告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的意见》(佛府办函〔2017〕356号)要求,现就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
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
(二)项目名额
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1家。
(三)项目金额
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总额20万元。
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达到《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评价标准》(附件1)相关要求,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为竞争性专项资金分配对象,发放扶持资金20万元。
(四)资金拨付方式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审核确定的集中加工中心的具体名单及补贴金额等相关资料报佛山市财政局,由佛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二、竞争主体资格
(一)资格条件
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开办的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按照《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评价标准》相关要求进行建设的集中加工中心均可参与本项目专项资金的竞争性分配。
(二)申报材料
1.集中加工中心名称登记证和投资主体法人资格证明;
2.《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评审申请表》(附件2)。
(三)项目受理
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受理单位为市、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交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进行审查,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出具审查意见后交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审核。
各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联系电话:
禅城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82340836
南海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86328222
顺德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22803419
高明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88630015
三水区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87709565
(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自然日)内。
(五)申请单位申明书
项目申请单位在填写《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评审申请表》时应一并对照《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评价标准》进行自评分,对照标准逐一检查,确保达到提升目标。
三、项目评审
(一)评审程序
1.由集中加工中心开办者于2019年9月9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评审申请,填写《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评审申请表》(附件2),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后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组按照《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评价办法》(附件3)对提交评审申请的食品集中加工中心进行现场评审;
3.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填写《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评审现场考评表》(附件4),经专家组成员、第三方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评审方式
食品集中加工中心检验室的评审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实施。
评审专家组人员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推荐,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专家组由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审查人员、标准化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5人;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具备相关领域高级工程师职称。
(三)分配结果确认方式、公示方式
1.集中加工中心开办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5,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与《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评审申请表》、《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评审现场考评表》及集中加工中心名称登记证和投资主体法人资格证明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评审现场考评表》评审专家组评审结论,确定扶持补贴的集中加工中心的具体名单及补贴金额并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结束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市财政局确认,并附项目竞争性分配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咨询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咨询联系人:吕芬,联系电话:0757-82789972。
(二)监督机构和电话
本项目接受佛山市纪委派驻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监督电话:0757-83380036。
附件:1.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评价标准
2.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评审申请表
3.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评价办法
4.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评审现场考评表
5.佛山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提升工程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
(附件见专题详情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