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原属我中心管理的市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已根据房屋所属区域分别移交至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管理。

  即日起,市直各有关单位查询、办理市直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请根据房屋所属区域到以下地点办理:

  禅城区: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办理地点: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68号D座102室,咨询电话:0757-82622635;

  南海区: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办理地点: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97号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电话:0757-86260572。

  特此通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