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本管理中心于2025年4月22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函〔2025〕179号)。并于2025年4月30日向你送达。至今你未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在收到此通知书的十天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如不履行,本管理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