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刘*枢

  身份证号码:44068219******0615

  本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经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核实,你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1456.33元。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