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柏升贸易有限公司:

  2025年5月本管理中心接职工反映你单位未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5年7月1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9月3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2025年9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房金管罚〔2025〕67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房金管罚〔2025〕67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0月21日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华商业楼4座6楼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联系电话:1232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