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升本市城市公园管理与服务水平,维护文明、舒适、安全的公园环境和秩序,依据《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城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了《佛山市城市公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城市公园作为一个城市唯一能发挥生态、康养、游憩的公共服务空间,日渐受到广大市民的重视和喜爱,“到公园去”成为市民日常休闲的生活潮流,使公园成为承载市民健康生活、幸福体验、情绪疗愈的重要载体。随之而来的,是在市民游玩过程中出现的部分不文明乱象,与公园经费支持、管理保障等方面的矛盾。近年来国内省内主要城市陆续出台规范城市公园管理的相关规定,而我市在这方面依然缺位,有鉴于此,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二、制定依据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4〕59号)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城〔2016〕36号)《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23年11月23日修正)。

  三、编制过程

  为推进《规定》的制定,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多次开展五区实地调研与座谈会,了解各区城市公园管理的现状和需求,梳理各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诉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定。《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和听取各区、各部门,以及镇街、行业协会、绿化企业意见,为扎实做好《规定》制定工作提供基础信息、修改方向和决策参考。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计十九条,其中总则部分6条、分则部分12条、附则部分1条。规定了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城市公园的定义、主管部门机构以及公园管理单位的职责,明确了经费支持、管理制度、绿化养护、卫生保洁、车辆管理、噪声管理、配套服务经营、举办活动、安全生产以及游客义务等方面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部分,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并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通过制定规章的形式对城市公园管理上升到法治层面,为城市公园管理提供更为有效的法治保障。第二条是对城市公园进行定义。明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对其他部门主管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农业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进行区分。第三条是关于主管部门机构职责的规定,明确市、区、镇(街道),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第四条是关于公园管理单位职责的规定,明确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对城市公园管理经费支持的规定。是对公园管理制度的要求。

  分则部分,按环境(第七条绿化管理要求、第八条卫生保洁防疫管理要求)、秩序(第九条车辆管理要求、第十条公园管理单位噪声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噪声义务)、服务(第十二条配套服务经营项目管理要求、第十三条举办活动管理要求)、安全(第十四条安防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公园房屋设施管理要求、第十六条应急管理要求、第十七条公园露营管理要求)、游客义务(第十八条)五部分展开,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

  附则部分,第十九条规定了实施日期和有限期限。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解读方式和途径

  《规定》公布后通过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