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扩内需促消费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佛山市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快推动扩大内需,促进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指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和行业组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并诚信经营的相关行业企业和行业组织。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方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财政局审核拨付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组织实施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专项资金扶持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各自负责的专项扩内需促消费工作,制定相应资金使用方案,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扶持商贸流通业创新发展、扩大文化体育旅游消费、提升生活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加强城乡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放心消费体系建设等五个专项内容。重点扶持批发、零售、旅游、文体等行业企业转型升级、经营  模式创新、开拓市场和举办各类大型促消费活动,扶持并促进大众餐饮、社区及连锁商业、生活服务业等民生行业转型发展。

第九条 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

项目扶持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人员经费、差旅办公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条 扩内需促消费的专项扶持资金的相关扶持标准、申请条件、流程等分别由牵头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负责的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申请,并组织相应的项目资金申报、验收以及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应遵循政府引导、以市场为主体的原则,大力支持行业企业、行业组织充分挖掘我市消费潜力,繁荣我市消费市场,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开支,不得超范围开支。

(二)专项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 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三)年度未用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市财政部 门收回,不予结转。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每年由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牵头职能部门对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市商务局、市财  政局根据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牵头职能部门的自评报告对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进行考评,并适时抽查。

第十四条 扩内需促消费专项资金必须遵循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纪律,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牵头职能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扩内需促消费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  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牵头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办法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