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农〔2024〕149号
各区农林渔业局,禅城区委农办,顺德区农业局:
现将《佛山市农业局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农业局
2014年9月2日
(联系人:罗成昌,联系电话:8332 0591)
佛山市农业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落实农业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是指具有农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基础知识并取得资格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或主要负责人任命,负责生产基地的病虫害防治、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药残留监控的统一管理的职位;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一般设在管理层。
第三条 按照“加强引导、强化服务、循序推进”的原则,鼓励全市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菜篮子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设立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设立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的,在评选农业龙头企业、菜篮子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条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建立全市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人才库,负责“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证”发放工作;各区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监督、管理和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担任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农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基本知识,熟悉国家相关农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三)热爱植保事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求。
第六条 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和农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二)组织制定包括农药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及残留控制等内容的企业农药管理制度;
(三)负责生产基地农药的采购、保管、发放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并详细记录,签名确认;
(四)开展企业内部的农药安全使用教育培训。
第七条 企业应将农药管理制度及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个人基本信息公告上墙。
第八条 企业应将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聘任或者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区级农业部门备案;区级农业部门将备案信息报市农业局汇总。
第九条 区级以上农业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企业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业部门可以建议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所在企业对其予以解除聘任:
(一)对企业农药使用过程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市、区农业部门定期组织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培训工作,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列入佛山市职业农民技术培训规划。
第十二条 企业应重视农药安全使用审核官的教育培训,并鼓励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农药安全使用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