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减少污染排放、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在《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佛府〔2021〕16号)基础上,修订形成新的通告。
二、修订依据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的通告》(粤环发〔2026〕2号)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政策文件。
三、修订过程
修订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认真梳理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通告。
四、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增加上位依据文件。增加《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8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作为制定依据。
(二)进一步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别以及列举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将原《通告》中“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修订为“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渔业机械、机场地勤服务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桩工机、开槽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上位政策文件增加相应条款。增加条款: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未编码或编码为X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四)参考广州等地市经验,在本通告中删除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具体管理要求,具体管理要求按照《佛山市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督管理方案》要求实施。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通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原《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佛府〔202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