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佛山市向双鸭山市、延安市产业

转移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政(税)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及加强西北地区合作的总体部署,根据《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了《佛山市向双鸭山市、延安市产业转移资金申报指南》(简称“指南”),本《指南》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向双鸭山市、延安市产业转移资金申报指南

 

 

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18年7月3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人:徐忠平,联系电话:82368579;市财政局联系人:全婵,联系电话:83282604)



附件

 

佛山市向双鸭山市、延安市产业

转移资金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及加强西北地区合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对口合作框架协议》和《双鸭山市和佛山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2017-2020年)》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延安市人民政府建立友好合作城市关系协议书》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佛山市与双鸭山市、延安市之间产业合作工作,根据《佛山市产业转移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扶持方向和对象

本资金主要用于推动我市产业与项目梯度有序向双鸭山市、延安市产业园区集聚转移,支持与促进当地园区扩能增效,推动其逐步发展成为产业发展、区域协作的有效平台。

本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我市转移到双鸭山市、延安市的工业企业。

二、扶持方式和额度

主要用于我市转移到双鸭山市、延安市的工业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1.补贴。每家企业获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为:

(1)厂房补贴。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补贴,以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2)生产设备补贴。新的生产设备按现值的10%进行补贴,以购买设备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为标准,如引入二手设备,按评估后价值的10%进行补贴。

2.贴息。对企业贷款按贷款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单笔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整体转移的企业,转移前必须在我市登记注册,正常生产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且有依法纳税的纪录;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企业,总部必须在我市登记注册,且有依法纳税的纪录。

2.企业转移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5月1日之后。

3.转移企业必须落户在双鸭山市、延安市内,在当地登记注册,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且已开工建设,有实际投资。

四、申请主体和申报材料

企业全部转移的,由转移后的企业提出申请;企业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由其在佛山的总部提出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补贴材料:

1.佛山市向双鸭山市、延安市产业转移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产业转移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转移前或者在我市总部的基本情况;转移企业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规模、投资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企业转移前或者总部在我市的营业执照、转移企业在当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部分转移或者扩张发展的企业还需提供总部与转移企业的关系证明;

4.企业在双鸭山市、延安市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在佛山及双鸭山市、延安市的财务报告、纳税证明、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或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设备评估价格报告;

6.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提交以下贴息申请材料:

1.《佛山市双鸭山市、延安市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2.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在我市总部的基本情况;转移企业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规模、投资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银行贷款基本情况等);

3.项目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借款合同、银行利息计算清单及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有关会计凭证;

4.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纳税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6.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程序

1.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于6月15日前向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经双鸭山市、延安市审核确认。

2.审核。佛山市各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区财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本资金的使用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3.拨付。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将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部门(企业整体转移的,将资金拨付到转移前所在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各相关企业。

六、信息公开

本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局门户网站和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公开如下信息:

1.资金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情况,包括申报企业、申报项目、申请支持金额等;

3.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4.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支持金额,项目所属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5.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6.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7.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七、监督和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八、工作要求

1.企业申报材料和情况必须真实无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或者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2.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失效。

3.本指南由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佛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本指南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