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20〕10 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

  修订后的《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十六届9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87733793。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


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动乡村振兴,打造全省乡村全域振兴示范样本,通过金融手段助力产业振兴,促进三水区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持续增收,有效解决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佛山市全面推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方案》 (佛府办函〔2016〕108 号文印发)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作引导,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承保(担保)为保障,以资金协管机构为辅助,各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特指与“政银保”专项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协管机构。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建立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区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区委区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资金协管机构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重大项。各镇(街道)参照区级做法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银保”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兼任。区“政银保”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开展“政银保”调研,审查“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方案和合作方案。

  (二)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

  (三)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政策和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全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

  (四)负责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各镇(街道)负责按本办法参与贷款对象“三方”联合现场核查,对贷款项目进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街道)负责按本办法参与贷款对象“三方”联合现场核查,对贷款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合作银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三水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合理,有与保险机构开展类似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主要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核实资料内容真实性和风险评估审批,对已经审批担保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第八条 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佛山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者优先。主要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

  第九条 资金协管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三水区国有全资公司;2.具有多年融资专项资金管理经验,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安排专人到佛山市三水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合作银行办理有关“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划拨操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构成。市、区资金比例为 3∶10,区级财政在每年年初根据专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注资,保持区级专项资金账户余额不少于 2000 万元。“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由区“政银保”办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为加强对专项资金利息收入的监管,区“政银保”办每半年将“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利息收入缴入国库,接受区审计局监督。

第四章 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合作贷款对象分两类:

  (一)个体农户,指在三水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佛山市户籍居民。

  (二)市场主体,指在三水区依法依规依政策登记注册的各类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条件(对种养借款人不作下列第二、三两款条件要求):

  (一)符合三水区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二)依法在三水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依规在三水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登记、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

  (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合作社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作社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经市场监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内部档案登记材料。

  (五)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六)无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七)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

  (八)借款人通过贷款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农产品原料、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工资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及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活动。

  (九)近两年无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十)综合道德诚信得分较好、申请提高贷款额度的贷款人,需提供由村委会出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的综合道德诚信评分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优先考虑增加贷款额度(不突破最高贷款额度):

  (一)借款人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借款人取得佛山市职业农民证书(电子证书或实物证书)或在本公司(合作社、基地等)组织开展职业农民培训。

  (三)借款人有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区“政银保”办提出合作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经区“政银保”办审议通过后,由区农业农村局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区国资局下属国有全资企业佛山市三水泰鼎盈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资金协管机构。区农业农村局与资金协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区农业农村局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农业龙头企业签订“政银保+”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连同有关资料交给合作银行提出申请。

  (二)合作银行收到申请资料后,开展调查、评估、审批工作,并将审批同意的资料送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

  (三)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开展调查、审批,并将审批同意的资料交合作银行进行风险评估。

  (四)合作银行收集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审批同意的资料和进行风险评估后,连同贷款申请资料交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拟同意承保的项目,向区“政银保”办出具承保通知书。

  (五)区“政银保”办结合镇(街道)“政银保”办公室审批意见及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承保通知书,对合作银行递交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

  (六)以合作社为主体申报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须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会审。审核通过后,区“政银保”办向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

  (七)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收到《担保承诺书》后出具保单或担保书。

  (八)合作银行在收到区“政银保”办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和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单或担保书后,方可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向区“政银保”办报告。

  第十六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借款人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能超出如下额度:

  (一)从事农业种养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业:

  1.个体农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200 万元;

  2.家庭农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250 万元;

  3.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不含社员个人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设施农业企业可放宽至400万元;

  4.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0万元,市级为500万元,省级及以上为 600 万元;

  5.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公园最高贷款额度为 600 万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600 万元。

  (三)对在已建立综合道德诚信评价体系的镇村中,积极配合乡村振兴工作、遵守人居环境整治等各项要求和村规民约,表现良好、诚信度高的借款人,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同档次最高额度前提下可提高 10%以内。

  第十七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利率和保费:

  (一)贷款期限。“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普通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 1年,种养周期长的生产流动资金和设施农业投入资金贷款期限为2 年。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区“政银保”办和合作机构联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

  (二)贷款利率。从事农业种养、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农业生产性行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LPR+最高不超过 93.5 个基点;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业的贷款利率执行 LPR+最高不超过 137 个基点。

  (三)建立贷款利率动态调节机制。根据国家银行利率变动情况,国家银行利率变动较大时,由区“政银保”办牵头组织研究调整利率标准,报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批准实施,使利率水平在合理的区间运行。

  (四)贷款保费(担保费)。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险保费(或担保费)按贷款数额的 2%收取,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担保资金全额支付(单一借款人年度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 12 万元)。

第六章 “政银保+” 合作农业贷款

  第十八条 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是指在“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模式的基础上,引入农业龙头企业,由农业龙头企业向合作银行推荐借款人,并为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担保的融资模式。

  第十九条 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在经营范围内为借款人提供生产资料或服务。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向合作农业龙头企业支付生产资料或服务购买款。

  第二十条 同一时期,单个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只能与一家合作银行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准入。合作农业龙头企业由区“政银保”办提议,经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对其经营及担保能力进行调查审批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合作农业龙头企业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符合三水区农业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二)属于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信誉良好;

  (三)在合作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缴存授信贷款总额 2%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政银保+”贷款对象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含“政银保”和“政银保+”)不能超出如下额度:

  (一)个体农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200 万元;

  (二)家庭农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250 万元;

  (三)涉农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 300 万元,设施农业企业可放宽至 400 万元;

  (四)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 400 万元,市级为 500 万元,省级及以上为 600 万元;

  (五)贷款额度在不超过同档次最高额度前提下比“政银保”相同级别提高 20%左右。

  第二十四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限期利率可适当优惠,担保费参照“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理流程。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合作农业龙头企业须向合作银行出具推荐函,明确推荐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贷款调查审批环节按照第十五条“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理流程操作,三方优先审批。贷款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由合作银行将资金划到借款人账户。

第七章 续贷扶持

  第二十六条 利用“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作为融资资金,“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为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融资条件的借款人,在做好风险管控的情况下,提供短期周转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原贷款无挪用资金、无欠贷欠息和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且合作银行同意为借款人出具相关书面材料和承诺,保证“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资金使用流程

  (一)在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时,一并提出“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填写《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连同原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其他融资资料提交合作银行。

  (二)合作银行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续贷承诺,并将申报材料报区“政银保”办。

  (三)区“政银保”办对借款人申请和银行意见进行审批。

  (四)资金协管机构协助区“政银保”办将资金从“政银保”融资专用账户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借款人还贷程序。

  (五)合作银行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后,将根据借款人使用的“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转回“政银保”融资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六)“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回收后,合作银行和资金协管机构应当将资料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笔“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原贷款余额以内,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含 5 个工作日)。对资金实际使用时间超过 5 个工作日且累计次数超过3 次的,可取消该合作银行使用“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条 “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为充分提高“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转效率,根据实际资金使用时间,按照每自然日 0.15‰的费率向资金使用人收取资金服务费。资金服务费在“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使用后,由使用人将实际发生费用缴存至资金协管机构指定账户。

  第三十一条 “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优先扶持符合我区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对象或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为贷款人提供服务。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区“政银保”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担保)、资金协管机构和“政银保+”合作农业龙头企业五方合作,遵循机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原则,各方应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整项工作平稳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 贷款赔付规则:

  (一)“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本金赔付。当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实际损失额的 20%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 80%由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承担。

  (二)“政银保+”贷款本金赔付。当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实际损失额的 10%由合作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年累计赔付最高限额为保证金额),15%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75%由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承担。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超过合作农业龙头企业累计赔付最高限额时,超出部分金额由合作银行承担 20%,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承担 80%。

  (三)“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赔付。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符合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时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合作银行承担融资专项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四)因资金协管机构原因,造成融资专项资金正常划转出现较大失误的,区“政银保”办可取消该公司的业务合作资格,造成损失的,资金协管机构要承担相应责任。

  (五)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限额为本合作年度(以每个自然年为准)累计实收保费的 180%,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超过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限额时,超出部分金额的 20%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 80%由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承担。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仅以超赔资金累计余额承担有限赔付责任。

  (六)贷款利息赔付。贷款利息损失全额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贷款逾期追偿规则: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区“政银保”办、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区“政银保”办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指导合作机构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对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人,贷款本金逾期 2 个月后,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和合作农业龙头企业(涉及“政银保+”的)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 10 个工作日内办妥赔付手续。合作农业龙头企业逾期没有赔付的,合作银行可通过扣划保证金方式进行赔付。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和“政银保+”赔付后,区“政银保”办要联合合作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和合作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法律途径向借款人追讨,追回欠款后,各方按各自已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监管机制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当合作银行“政银保”业务贷款不良率超过 3%时,由合作银行向区“政银保”办发出贷款预警信号,由区“政银保”办牵头提交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对策。

  第三十六条 “政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借款人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区“政银保”办、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农业龙头企业四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配合,合作银行每月 5 日前要把上月的“政银保”和“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放贷及使用明细送区“政银保”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合作银行机构要严格贷款审批流程,按既定的时间完成审批,要严格执行贷款发放额度计算标准并遵守“政银保”无抵押、无担保等要求。对审批通过使用“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进行还款的借款人,合作银行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如有违规,区“政银保”办将作出通报批评,并责成合作银行机构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农业龙头企业要严格风险防控,加强与合作银行沟通、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宣传、逾期借款人追讨等工作。建立逾期借款人信息登记制度并按照有关程序对逾期借款人实行曝光。第三十九条 资金协管机构要严格落实“政银保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如发生损失的,资金协管机构要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避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

  第四十条 合作机构退出机制。合作机构要保证“政银保”贷款项目的质量,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或提供担保。区“政银保”办根据需要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经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同意后可取消合作机构资格。合作机构自愿退出的,须提前 2 个月向区“政银保”办申请,并经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贷款对象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如把贷款资金用于还贷、非农业生产活动支出或支付无关联账户等的)、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行为的,区“政银保”办、合作机构经协商有权提前中止贷款项目并追讨相关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申报其他扶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采取相应的司法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实施后,《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三府〔2017〕36 号文印发)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日起发生的“政银保”业务按本办法执行,实施日前签订的“政银保”业务按《佛山市三水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三府〔2017〕36 号文印发)相关规定执行。原有合作机构可以继续延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