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评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经征求市财政、公安、住建等职能部门同意,形成了《佛山市民政局关于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制度作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的出台有效解决上下级政策衔接的问题。
二、起草背景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是否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除外),或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的(机动车辆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由各地按照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倍数核定),家庭成员提供相关的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办法》第二十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核对与评估的项目、数值、权重等,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三、制定依据和参考文件
(一)《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
(二)《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佛民办〔2023〕48号)。
(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20〕27号)。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4个部分,包括不动产认定标准、机动车认定标准、就业成本计算方式、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不动产认定标准。一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申请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我市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经向住建部门了解,目前,我市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二是根据《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对不动产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拥有泥砖房、厨房、厕所等不作居住或出租的以及经鉴定为危房的其他房屋,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该规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更为人性化,拟将顺德区的现行做法推广到全市范围使用。
(二)明确机动车认定标准。《办法》规定“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价值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的(机动车辆最低生活保障财产认定标准由各地按照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倍数核定)”,经参考省内外相关机动车认定标准政策,重点参考了珠三角其他地市做法,车辆价值拟按照不高于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确定,按照我市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26元/人月)来计算,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约为10.3万元。该认定标准已低于我市公租房家庭资产审核标准(汽车价值需低于15万元)。同时,对车辆价值的确认进行详细指引。
(三)完善就业成本计算方式。根据《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规定适当扣减。适当扣减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就业的,按就业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的,按就业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为做好与《办法》政策衔接工作,文件明确了每名劳动者最高扣减幅度不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
(四)其他有关工作要求。一是强调了其他未尽事宜,以《办法》相关规定为准;二是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三是明确《通知》有效期限。
五、有关情况说明
(一)“功能性用房”一般是指单车(位)房、猪屋、柴屋、厨房、厕所、杂物间等各种不作居住用途的功能性用房。
(二)“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根据住建部门制定的我市公租房保障政策而定,不是固定数值。
(三)“就业”人员的定义与人社部门就业统计工作的统计口径保持一致。
(四)“就业地”界定:一是按照社保参保地界定;二是按照核发营业执照所在地或登记注册信息所在地界定;三是按照申领《就业创业证》所在地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