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一)2020年12月3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佛府〔2020〕16号)(后称“原《规定》”),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于2026年1月31日到期。

  (二)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出台《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并计划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轨道交通发展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工作,建立健全轨道交通管理体制落实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轨道交通发展的具体要求”,对地市政府建立轨道交通管理体制提出明确要求。

  (三)国家行业最新政策文件要求,坚持适度超前、不能过度超前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坚持客流保障、财政可承受等原则。

  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稿)》(后称“《修订稿》”)。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稿》)共12章60条(相较原《规定》的13章70条,删除了10条,新增1条、合并1条)。内容框架思路主要是以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发展为主线、应急安全管理为辅线:

  (一)删减优化章节。1.根据我市招标投标政策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原则上招标投标政策由市政数局统筹或联合出台,政策具有普适性,不再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立招投标条款或重复描述,删除4条。2.删除已有专项制度的条款2条。3.根据最新政策调整删除1条。4.根据司法审查意见删除1条。5.删除与现行文件精神或职责描述差异的2条。

  (二)优化部门职责分工。如上报建设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职责由市发展改革局调整为市轨道交通局;市财政局职责由“审核概算和决算”调整为“审核概算、预算(抽查)、结算(抽查或审核)、决算”;优化并明晰站名批复及备案的程序及主体职责等。

  (三)融入会商会审、前期启动要素审查机制等。1.鉴于当前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在省级,与我市会商会审机制存在一定差异,为此在第十五条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当参照执行会商会审机制。2.明确前期工程启动要素审查机制,明确建设单位落实资金后方可启动征拆等前期工作,详见第二十九条。

  (四)优化工作流程,避免工程浪费。如对明确车站命名确定应在装修施工图出图前完成,测算可减少因后期车站更名工程费用近千万元,详见第十九条;另根据我市轨道交通发展实际,高质量有序发展成为新主题,为此特将征拆红线图设计由工可阶段调整至初步设计阶段,可有效降低征拆估算成本,详见第二十八条。

  (五)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上轮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呈现长、大线路为主,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发展态势将有所调整,分段(站点)建设、验收、开通等不可避免,为此设立专门条款应对某段或某站点(含出入口)工程验收、备案、试运行等,详见第十章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

  同时,随着国家铁路局“四网融合”政策指导下,诸如我市密切相关的佛穗莞城际铁路建设逐渐提上日程,为此在第五十八条增加“市级城际铁路项目的前期工程可参照执行”,为相关项目的前期工程推进提供政策依据。

  三、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修订稿》计划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