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应华:
2024年7月你向本管理中心反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告人”)没有按法规规定为你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4年8月6日向被申告人送达《告知函》。本管理中心于2024年11月22日向被申告人送达《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被申告人对函件内容无提出任何异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管理中心于2025年8月26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5〕768号)责令被申告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你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1068元。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5〕768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