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辉:

  本管理中心于2024年11月21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函〔2024〕445号)(已于2025年1月22日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根据规定,公告期为30日,即2月21日视为公告送达)。至今你未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在收到此通知书的十天内履行行政处理决定,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116200元(账户名: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缴单上备注事项为“MP063240528013734269”)。如不履行,本管理中心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