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枢(身份证号码:44068219******0615):

  近期,管理中心对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2024年4月11日,你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以建造、翻建住房(房屋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元。经向相关部门核实,没有该房屋的报建记录,即你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虚假资料,上述建造、翻建住房行为不属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虽属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使用范围和提取情形有明确规定,在不具备法定提取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违规提取。

  你所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查证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伪造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你在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1456.33元退回管理中心账户,同时备注缴款登记号(收款账号名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款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银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款单上备注事项为“MP063240520013551248”)。

  因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函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函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效依据。逾期既不退回资金也不提供异议并提供有效依据的,管理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仍未退回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函告。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25日

  (联系人:潘小姐,联系电话:12329,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简平路天华商业楼4座6楼)